为进一步加强市区犬类管理,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发生,保障市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环境卫生,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营造良好的城市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和《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现就加强市区犬类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江门市城区(含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为犬类禁养区。禁养区内一律不准饲养各类犬只(包括宠物犬)。因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犬只的,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到农牧部门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拴)养。
二、市区所有公共场所和道路一律禁止犬类进入。凡未经批准饲养的犬只,必须在2011年8月10日前自行处理,或送交指定的农牧部门处理(联系电话:13680408261)。
2011年8月10日至2011年8月25日为集中整治阶段.在此期间,市犬类管理联合执法人员将在禁养区集中开展整治犬类扰民专项行动,对违规养犬行为进行教育劝导,督促犬主自行处理。
2011年8月26日开始,市犬类管理联合执法人员将对在禁养区内的公共场所违规饲养的犬只予以统一收缴、捕杀。
三、禁养区内禁止活犬上市交易。凡经营犬肉的,必须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经营。
四、犬只伤害他人的,除责令立即捕杀外,犬主要承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药费、营养费和误工损失。咬死家畜、家禽的,犬主要负责赔偿。
五、街道办、居委会、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楼长(主)等要加强管理,对社区养犬户进行宣传教育,大力提倡文明养犬。
六、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违规饲养犬只的行为,可向12345政府服务热线、110报警中心、市区各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举报投诉。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以及违规养犬者报复检举人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门市公安局
江门市农业局
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江门市工商局
江门市卫生局
201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