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鹤山市财政局出台了《鹤山市镇(街)级资金运行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从制度保障、内外工作程序衔接及内控管理机制等方面强化了对镇级财政资金的监督和控制,确保了财政各项资金安全、有序、高效运行。
《办法》对镇(街)级财政部门征收管理各项税收收入作出规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应收尽收;各项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非税收入、政府性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坐支所得非税收入。《办法》还规定镇(街)级政府必须编制本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财政预算的执行,编制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镇(街)政府和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安排财政支出,确保预算收支平衡。镇(街)级须专款专用的资金,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范围专项安排,专项支出,不得任意改变专项资金的用途。镇(街)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各项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自身财力及管理需要等实际,制定具体的财政请款和拨款审批制度,对资金拨付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财政结算中心应严格执行支出审批制度,各预算单位的经费支出除了按规定由财政、财务部门审核外,还需经镇(等)主管领导审批。(梁莉 周文鼎 刘婉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