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市民在市区某饭店吃饭,饭后索要发票,店主却给了广州两间酒店的发票,当他拒收时,店主再三信誓旦旦地表示“发票都是我们买回来的,一样可以用”。对此,市地税部门表示,店主极有可能是在重复使用发票,已涉嫌偷漏税,并建议消费者收集证据向税务部门举报。
4月2日晚上,市民李先生在蓬江区政府斜对面的一间火锅店吃饭。饭后,李先生向店主索取发票,店主马上拿来几张看上去比较陈旧的发票。李先生接过一看,3张发票虽然都是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但其中两张发票上的盖章却是“广州市番禺区四海一品美食酒家”,还有一张发票盖的是“广州金华安大酒楼连锁有限公司”。
李先生见状,立即向店主提出质疑,但店主解释说:“放心吧,这发票是广东省通用的,我们也是出去购买的,可以报销的。”
为何食客在江门消费,店主却提供广州的发票?这其中有什么猫腻?记者为此采访了市地税局有关部门。市地税部门认为,很显然,店主拿了别人在广州消费的发票给消费者,无疑是隐瞒了饭店的真正经营收入,通过虚报瞒报从而达到偷漏税款的目的。市民遇到这种不守法经营的商家,应积极向税务部门举报。
据税务部门介绍,凡已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都可以到地税部门申请领购发票,即使是路边的小饭馆,也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发票,不存在“店小没发票”的现象,但是近年来市民在市区吃饭却收到外地发票的投诉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店主守法经营意识和纳税意识淡薄。另一方面是广大市民的维权意识及协税护税意识仍有待提高。因此,建议市民,当经营者以“没有发票”为由拒绝提供发票或给外地发票时,消费者应坚拒废票、假票,同时,想方设法收集证据,例如索要盖上经营者印章(签名)的收据,并主动向税务部门举报。 (本报记者 谭月韶) 报料费: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