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南新村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工地,目前已进入地基施工阶段。

市政府早先在兴南小区建设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帮助部分低收入家庭圆了住房梦。
【核心提示】
备受关注的《江门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发布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每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销售实行明码标价,符合条件的市民可积极申请购买。
什么是经适房?
属政策性商品住房
《办法》严格界定了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蓬江区、江海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由市本级组织实施;新会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由新会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售遵循总量调控、困难优先、满足急需、公开公平的原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享受六大优惠政策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二、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相关减免的收费项目由市(区)物价局核定(“市”指市本级,“区”专指新会区);三、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四、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并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六、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每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如道路、水电、通信、电视、照明等,同步规划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销售实行明码标价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区)物价局会同市(区)房产管理局按照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报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我要申购
同时符合三种条件方可申购
(一)具有市区城镇户籍5年(含5年)以上;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住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区)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区)房产管理局和市(区)民政局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
《办法》还严格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程序,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一)销售公告。市(区)房产管理局将全部房源信息通过媒体进行预(销)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数量、基准价格、建设单位、销售方式、售房时间及拆迁安置情况等。
(二)入围排序。市(区)房产管理局根据房源数量与申请数量的一定比例和申请人住房困难程度排序确定入围名单并予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选房顺序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排序及公开摇号在市(区)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及入围市民代表监督下进行,并依法公证。
(三)入围公告。市(区)房产管理局将入围申请人名单及选房顺序在媒体上公告。
(四)公开选房。建设单位按市(区)房产管理局制定的选房方案进行销售。申请人按公告的选房顺序到建设单位选房购买,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买下之后
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难”的政策性住房,属政策性住房,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用于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居住,不得出租。
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根据《办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出售给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需转让的,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政府不回购的购房人可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但需要将增值收益部分不低于70%的比例作为土地收益等价款上缴政府;也可以按政策规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上述规定在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 相关新闻
符合条件低保家庭
可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为解决蓬江、江海区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市政府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实施租赁住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申请人持有《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没有自有住房;没有享受房改购房。根据市房产局与市民政局、建设局等部门去年年底开展的联合调查统计,市区2007年11月登记在册人均居住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约100户。
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
按蓬江、江海区普通住宅市场平均租金单价每平方米6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计算差额补贴(减除廉租住房租金1元/平方米),家庭人口超过5人的最高补贴不超过50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为:租赁住房补贴=市场租金单价(6-1)×人均住房补贴面积(10平方米)×家庭人口。以三口之家来计算,每月补贴150元。
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
具体程序为:申请人向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现工作单位的工会提出申请,之后进入初审、复审、公示环节。据了解,为了让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尽早领取到租赁住房补贴,市有关部门将尽快办理,预计第一批租赁住房补贴即将发放。
□ 相关链接
1989年,市政府在江海区河南竹苑里投资建设了838套解困房。
1997年又分别于市区育德山庄和兴南小区建成了两期共1303套经济适用住房。
2001—2002年,市政府在兴南小区建设了150套廉租住房,较好地解决了“双困户”住房难问题,帮助部分低收入家庭圆了住房梦。
作为我市今年重点民生工程之一,江南新村185套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于今年2月25日开工建设。该项目位于广东春燕纺织有限公司旁,总建筑面积1.33万平方米,将建成经济适用住房92套,廉租住房93套,重点解决市区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此外,我市已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五年建设计划,北新区1000套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将在上半年开工,预计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在1600元左右。
(文/图 本报记者 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