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我是一名从外地来江门市蓬江区的打工者,在该区一家电子厂打工,清明节期间我们要加班,所以没法回老家扫墓祭祖,我想问一下加班费是怎么算的?”昨日,在蓬江区打工的冯先生拨打本报报的热线13802600000询问。
为此,记者联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该局的工作人员说,今年4月4日为首个法定节假日,全体公民放假1天,4月5日和6日则为公休假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在4月4日当天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应在支付劳动者当天工资的同时,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费;如果在4月5日或6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在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下,应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具体的计算方式是,假设你本人的上月工资收入是2000元,那么清明当天加班费这样算:2000(上月工资收入)÷21.75(月计薪天数)×3(三倍工资)=275.86元;周末加班费这样算:2000元(上月工资收入)÷21.75(月计薪天数)×2(两倍工资)=183.90元。加班费支付应当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前发放给劳动者,不支付的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本报记者 赵可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