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3月29日电 我国将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实行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土地管理政策,完善服务业价格、收费等政策,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服务业的发展。
加大对服务业的税收优惠力度
日前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快推进在苏州工业园区开展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所得税、营业税的政策试点,积极扩大推进软件开发、信息技术、知识产权服务、工程咨询、技术推广、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鼓励类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
《意见》要求,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开展农业生产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提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相关服务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
《意见》指出,要加大对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服务业的税收优惠力度。在服务业领域开展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试点。对吸收就业多、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低等服务类企业,按照其吸收就业人员数量给予补贴或所得税优惠。研究制订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实物租赁、便利连锁经营、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中华老字号经营等服务业和出口文化教育产品等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
适当增加服务业发展用地
《意见》提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和改进土地规划计划调控,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当增加服务业发展用地;加强对服务业用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履约管理;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鼓励类服务业与工业用水同价
《意见》还要求,价格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减少服务价格政府定价和指导价,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定价制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地区要结合销售电价调整,于2008年底前基本实现商业用电价格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用水价格基本实现与工业用水价格同价。清理各类收费,取消和制止不合理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