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前天,记者接到台山市民刘先生的报料称,朋友谭先生的女儿在上网时,同班的一名男生通过“QQ”发来一张照片,照片中的人正是谭先生的女儿,但已被改得面目全非,并写上很多侮辱性的话语。同时,这张照片还在同学间流传,谭先生的女儿看到照片后,每天都很不开心,上学时也感到有一定压力。
刘先生说,谭先生的女儿在台城一所小学就读,今年上6年级。照片上的她被画上一个猪鼻子,还写着很多侮辱性的话语。谭先生的女儿看到照片后就哭了。这张被改过的照片不仅被传给自己的女儿,这个男生还将照片发给了其他同学,甚至在班级的“QQ群”中贴了出来。事情发生后,谭先生通过电话找到了这个男孩的家长和女儿的班主任,男孩子的家长在电话中道歉了,女儿的班主任则表示会调查此事。
前天上午,记者与该小学的校长取得了联系。该校长称,他已经知道了此事,并已经要这名男孩写了检查,学校将会对此事严肃处理,并对学生加强教育。
律师说法:
未成年人侵权 应由父母担责
随后,记者采访了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的黄日森律师。黄律师认为,该男生的做法首先侵害了谭先生女儿的肖像权,又因为其对照片进行丑化和传播,从而侵害了谭先生女儿的名誉权,男孩的父母应为此事承担法律责任。谭先生作为其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男孩的父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此事。若协商不成,谭先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未成年人侵权父母担责,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因而作为父母应当加强对子女的教育,避免因小孩的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承担责任。
(本报记者 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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