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本报3月22日《员工要求恢复“劳动合同”》一文,报道了新会区电影公司3位职工吴月嫦、袁振华、谭志军一纸诉状将“老东家”告上法院,要求回复他们和新会区电影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近日,新会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维持原告、被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新会区人民法院认为,新会区环境艺术设计公司从2004年9月开始已没有经营,而该公司的停止经营并没有影响被告新会区电影公司的正常经营,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在新会区环境艺术设计公司无法经营的情况下应履行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法定义务,重新调整原告的工作岗位。同时,被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实其存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必须裁减员工的地步。因此,被告单方面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理据不足,原告和被告之间合法的劳动关系应予维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
另外,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定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履行为原告提供劳动条件和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原告诉被告支付工资,理由充分,新会区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讼代理人区先生说,判决是对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
事件回放:新会区电影公司职工袁振华、谭志均、吴月娥3人从1994年开始就一直在其下属单位新会区环境艺术设计公司工作,而该公司已经没有实际经营,无法履行劳动合同。新会区电影公司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与3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拟定了经济补偿方案,于2006年10月16日向劳动部门递交了裁员报告,随后劳动部门批准了这一裁员报告。前不久,3人将新会区电影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和新会区电影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李小龙 实习生 阮悦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