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没有防备之心的被害者冉某在百无聊赖的时候与陌生人搭讪,却遭遇绑架和强奸。近日,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对实施绑架和强奸的被告人熊某处以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熊某伙同刘某、严某经密谋绑架后,在2007年月7日凌晨,由刘某、严某租乘面包车窜到开平市某网吧门前,以问路为由,将前来搭讪的一名女子冉某骗至江门市新会区某镇一果园被告人熊某的暂住屋内,采取殴打、恐吓等手段,迫使冉某打电话给家人,向冉的家人勒索赎金人民币 8000 元。期间,被告人熊某对冉某实施奸淫。次日凌晨,冉某乘被告等人不备逃离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又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和强奸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总和刑期为1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宁园 阮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