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本报2007年7月15日《员工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市中院改判被告支付工资》一文,报道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新会区电影公司支付其3位职工吴月嫦、袁振华、谭志军的拖欠工资,并确认他们与新会区电影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日前,这件事情又有了新进展,3人将新会区电影公司告上法庭,希望能恢复他们和新会区电影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案由:“母公司”帮“子公司”裁员
据新会区电影公司的裁员报告显示,袁振华、谭志均、吴月娥3人从1994年开始就一直在新会区环境艺术设计公司工作,而该公司已经没有实际经营,无法履行上述劳动合同。新会区电影公司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与3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拟定了经济补偿方案,于2006年10月16日向劳动部门递交了裁员报告,随后劳动部门批准了这一裁员报告。据了解,1995年9月、2005年1月、2月,新会区电影公司分别与袁振华、谭志均、吴月娥3人签订了劳动合同。
在1993年《关于成立新会市环境艺术设计公司的申请》中显示,申请单位为新会市电影公司,并在同年成立,但从1999年起,该设计公司法人代表患重病不能上班;2004年起,新会区电影公司又把该公司的惟一一名技术员调到电影公司任副经理,造成设计公司既无责任负责人、又无技术力量的状况,无法继续经营。其营业执照于2007年3月1日被吊销。
职工:被解雇不合理也不合法
案件的上诉代理人区宇耕先生说,新会区环境艺术设计公司就是新会区电影公司的一个下属单位,袁振华、谭志均、吴月娥3人是被新会区电影公司派遣到新会区环境艺术设计公司工作的,本质上还是该电影公司的员工。新会区电影公司运作正常,根本不存在无法经营的问题,单方面强行解除与原告的无固定期限合同违背保障劳动者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要旨,而且新会区电影公司运作正常,经济性裁员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袁振华、谭志均、吴月娥3人不服公司的解雇理由,拒绝在裁员名单上签字。据3人反映,从2004年开始,他们每天都去办公室,但是没活干,和失业没区别。
公司:如实裁员符合法定程序
新会区电影公司以《新会区企业经济性裁员登记表》、《裁员报告》、《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新会区环境艺术设计公司因经营范围变更为“仅供清理本单位债权债务使用”,证明该公司已经没有实际经营,而且公司剩下的4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原告3人)已经不能维持公司的运作,处于瘫痪状态,2005年5月24日法定代表人同意办理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手续。经济性裁员具有合法性。
记者联系了新会区电影公司负责人。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新会区环境艺术设计公司到目前还欠新会区电影院10多万元的债务,根本没有办法支付员工的工资,实行经济性裁员是合法的,而且解除劳动合同也得到了劳动部门的批准。
据了解,会城镇法庭已经开庭审理,不久就会宣判结果。 (本报记者 李小龙 实习生 阮悦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