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度江门市汽车公路规费(养路费、客运附加费)、江门市区路桥通行费(年费)已于2007年12月11日开始征收,请尚未缴费的车主尽快到车籍地征稽所缴费。现将有关缴费事项重申如下:
1、公路规费统缴期至2008年4月10日止,按年统缴的车辆公路规费一年按10个月计征,逾期按12个月计征,并按日加收0.5%滞纳金和依法处以罚款。
2、征稽所不接受现金缴费,请车主携银联卡或农行存折(个人结算帐户)缴费,也可到车籍地各邮政营业网点办理代缴手续(邮资自付)。
3、已办理自动扣款业务的车主,请于2008年3月22日前存入足额款项,该项业务资料发生改变的,请及时到车籍地征稽所办理变更手续。
4、有关缴费事项详情可查阅2007年12月10日《江门日报》A12版或致电3483838查询。
江门市公路局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