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人员为市民答疑解惑。黄进浓 摄
本报讯 3月15日,由开平市消费者委员会主办、10多个职能部门协办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法律法规宣传咨询活动于3月15日在开平市城市南广场隆重举行。
活动主要内容有开平市消委会及各职能部门为市民现场提供咨询服务,并派发宣传单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场设打假展览,解答如何识别真假商品和维权问题等。通过活动,使开平市民增强了识别真假商品的能力和维权意识,也使广大商家增强了守法诚信经营的意识。
开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旭征、副市长张星杰及开平市工商局局长刘炳炼等到场检查咨询宣传工作。 (本报记者 黄进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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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投诉的七大误区
误区一:所有消费都可投诉
《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非此对象的消费投诉不属消费者协会的受理范围。
误区二:所有购买商品都可投诉
以下两种情况的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一种是超过保修期的商品;二是使用不当、人为造成的损坏。
误区三:商品、服务有诈可假一赔十
《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也就是说,假一赔一,而不是假一赔十。
误区四:所有投诉都可得到精神赔偿
《消法》第4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如提出一些过分的要求,消费者则应“三思”。
误区五:
凡与消费有关,都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遗失物品通常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当然,如果消费者在超市将物品交由存包处保管,领取时发现物品丢失,消费者协会则可介入调解。
误区六:所有投诉,消费者协会都要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9种情况投诉不予受理:1、经营者之间购销纠纷;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质期;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导致商品损坏或人为损坏的;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7、争议双方曾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误区七:
商品的质量纠纷由消费者协会判定
涉及到质量鉴定的纠纷,只能到相关检测部门做出质量鉴定后,消费者协会才可以此为依据,借助法律规定,帮助消费者讨回公道。 (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