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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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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e.jmnews.com.cn   2008-3-16 10:37:30  江门日报  评论
 

  本期动机

  现在,越来越多的民众对侵权与维权日益重视,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就业歧视、经济纠纷、合同纠纷等也呈现几何级增长,在过去几年来发生了太多“劳务纠纷”事件,“职场维权运动”,给个人及企业造成了很多的麻烦,引起了社会各方人士的关注和反省。

  2008消费维权主题为“消费与责任”,其主要内容是: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承担起《消法》规定的经营者的十项义务和有关社会责任,在创造企业利润的同时,要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利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市场监管的主体,应认真履行市场监管的职责,进一步加大市场的监管力度,完善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是市场的主要消费主体,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同时,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科学、合理、文明消费。新闻媒体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支重要力量,应充分发挥消费维权舆论监督的责任。

  下期话题

  小学增加繁体字教育,妥否?

  简体化汉字已使用了几十年,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郁钧剑、宋祖英、黄宏、关牧村等21位文艺界的政协委员联名递交了一份关于《小学增设繁体字教育的提案》,建议在小学开始设置繁体字教育,将中国文化的根传承下去。

  委员们在提案中表示,繁体字是中国文化的根,知晓繁体字,就是知晓中国汉字的由来、知晓中国文化的由来。而汉字的简化是一种进步的表现,但同时也造成了中国文化的一种隔断。提案建议国家应该从小学阶段开始设置繁体字教育,比如将繁体字设置成必修课,或在讲授简体字的同时也教繁体字。今后大家即便不使用,也要知晓,因为这毕竟是中国文化,于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兴旺都有好处。

  来稿600字以内,观点鲜明,文字简洁,寄本报陈芳收(信封上请注明“热点对话”);或登陆江门新闻网(www.jmnews.com.cn)“热点对话”栏目参与网上讨论,网址:http://www.jmnews.com.cn/bw/dialog/

  向侵权行为说“不”

  曾有一项调查结果显示,53%的北京市民的消费权益受到过侵害,但51.3%被侵权的北京市民没采取过维权行为。这样的数据让人感到有些尴尬和失望,但是大家随即又会做出无奈状,因为,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在大多数被侵权的时候,都会忍气吞声,选择沉默。

  究其原因,其实在于:首先,作为消费者的法律武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实施10多年了,但其中已有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之处,使得维护消费者利益往往成为一纸空文。第二,消费者的“娘家”——消费者协会先天不足,处境尴尬。它既不是行政管理机关,也不是行业管理组织,更不是消费者自律性的社会团体。这样没权没势的“娘家”注定难以为消费者“撑腰”。第三,消费者相对于商家和霸王条款来说,始终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信息不对称,个体维权成本过高,消费者不得不采取沉默的方式来消极对待自己被侵权的事实。第四,有的消费者受传统观念影响,“心太软”或事关隐私,只能选择做“沉默的羔羊”;或因自身缺乏相关的维权常识和手段,只好自认倒霉,以“花钱买教训”来自我安慰。

  从目前状况来看,如何让广大消费者“觉醒”,主动站出来对侵权行为大声说不,需要相关法律的尽快完善,并建立多层次的消费者组织,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督力度,另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急需提高。只有当更多的消费者懂得积极、理性地维权,整个社会形成对假冒伪劣人人喊打的氛围,更多的商家把产品质量和服务作为生命看待,一个成熟、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才会到来。  (春花秋果)

  不应漠视“责任”

  2008消费维权的主题为“消费与责任”。当“责任”一词出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时,人们很容易简单地将这个责任落实到生产和销售商品厂家及商家身上,毋庸置疑,厂家和商家确实需要在保障消费品质量、安全、健康等诸多方面承担主体责任。不过,同样不应忽略的其实还应有消费者自身的责任,现实中,尽管维权是消费者的权利,但是当消费者亲身遭遇了侵权行为,本该维权时,却往往或是嫌维权过程太过麻烦,或是认为维权花费过多的精力并不值得,于是,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考量,忍气吞声、默不作声,也成了不少消费者的选择,然而,当遭遇侵权的消费者选择了沉默时,其实恰恰是另一种“责任”意识的丧失。

  不难设想的是,当明明有质量问题的厂家和商家的产品能够畅销于市,甚至连消费者的维权声都没有听到的时候,对于这些黑心商家来说,又何尝不是一种负面的激励?继续把问题商品肆无忌惮地推向市场,也必然会成为这些商家的冲动,当更多消费者权益因此而受到侵害时,恐怕与那些未尽到维权责任的消费者的纵容不无干系吧。从这个意义上说,保护消费者权益,除了商家的责任外,消费者维权的责任也同样不可小觑。唯有消费者尊重并履行了自己的维权责任,才能真正构建起良性循环的消费环境,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才能真正落实到位。   (武洁)

  增强消费环境的权责利一体化意识

  “消费与责任”体现了消费理性、消费成熟与消费科学,其主题符合市场各方的利益诉求和责任担当,权责利三位一体,更好地建设科学与和谐的消费环境。反过来,这样的消费环境对各方发展都有利。

  我们从理论上都能想得通,一到现实中就不尽如人意。一些目光短浅的企业或商家,可能会为眼前的利益,不惜欺骗消费者,忘记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理,置消费者利益于不顾,制造各种纠纷,伤了消费者的心。这种企业、商家是短命的,最终要被自己打垮、打败;一些政府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监管职责像墙头草,为一己私利,原则性往往被“雨打风吹去”,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常常视而不见,得过且过。别忘了,你们也是消费者,将心比心,要拿出公心对良心。

  “消费与责任”主题适合形势发展要求,但要使市场各方将责任担当起来,仅依靠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力量远远不够,还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因为建立科学、合理、文明、和谐的消费环境是我们共同的目标。(崔廷宝)

  企业要“树信誉”不能“砸牌子”

  作为企业应该在市场中“树信誉”,而不能“砸牌子”。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只有尽力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才能使自己获利。

  不过,有些企业却不明白这个浅显的道理,他们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不惜失去消费者的信任。不久前,报载一名消费者到饭店用餐,在放辣椒酱的碟子里,发现一只死蟑螂,饭店里的工作人员见状,开始妄图捏碎蟑螂,毁掉“证据”。被食客阻止后,又生一计,竟然称那只死蟑螂是熬制辣酱的“香料”,来了一个“指鹿为马”的伎俩。其实,辣椒酱里发现死蟑螂,算不得天大的事,只要店家承认错误,给予消费者适当的补偿,并以此为教训,加强饮食卫生管理,说不定还能把“坏事变成好事”。

  有些企业却能够自加压力,主动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近年来,有些经营单位为了提高服务质量,暗自花钱聘请了“神秘人”,这些“神秘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来给服务“挑刺”提意见,工作上有不到位的地方,就会被神秘人“记录在案”。可想而知,在这样的商店里,每一名顾客都可能是“神秘人”。顾客可以尽着兴地挑选商品;放开胆子询问问题,就算啥也不买,也不怕谁对顾客翻白眼了。超市叫卖的喇叭声太响了,可以让他们把音量降下来。在这样的银行里,如果人太多了,可以毫无顾虑地提意见:“请多开两个营业窗口。”想必银行的领导会采纳我的建议。在这样的饭店里住宿,如果半夜被电话铃声惊醒,询问要不要“全套服务”,那么,完全可以让饭店给顾客一个说法,因为,顾客受到了骚扰。可见,如果所有的营业场所都雇请了“神秘人”,那么,顾客也就真正成了“上帝”。 (郭其健)

  履行自己责任

  促进消费和谐

  今年“3.15”的主题是“消费与责任”,今年更加强调“责任”。其涵义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今天的人们,张口就谈自己的权利,事实上,在生活中确实有不少的人是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了购买假冒伪劣的选择的,诸如“一二十块钱的羽绒服,五七十块钱的耐克鞋,几十块钱一套的西服”,都怎么可能会是真货、好货?同样的,还有的明明知道是假货,还对其是趋之若骛,比如盗版的碟片、书籍等,都大胆地争相购买。殊不知,正是在这样的需求下,才使得假冒伪劣商品有了市场。那么,当那些消费者在高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时候,可曾考虑到自己是否也应付有一定的责任,是否自己的行为也曾助长了制假单位和售假商人的无耻和贪婪?

  消费者是市场的消费主体,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举报和打击伪劣商品是每一位消费者的责任。如果消费者在商品的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现有伪劣商品就听之任之、甘愿吃“哑巴亏”的做法违背了“消费与责任”的主题,更不用说在明知的情况下去参与购买了。

  其实,“消费与责任”在告诉大家:企业和消费者都必须履行各自的责任。责任存在于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于产品的流通中,更存在于消费者的消费过程中。只有时刻牢记我们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倡导一种文明、科学的消费模式,消费者的利益才可以真正得到维护,企业才可以取得最大的获利空间。 (张学斌)

消费者的责任不仅仅是维权

  从某种意义说,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而竞争的公平性是保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营造和谐消费环境的先决条件。对厂商来说,不正当竞争手段主要包括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搞商业贿赂、发布虚假广告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等,而于消费者而言,不正当竞争则表现在要挟式投诉、恶意退货、知假买假等等。

  表面上看,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只涉及个人及厂商的眼前利益,而实际上,它对市场秩序、公平竞争等的破坏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如要挟式投诉、恶意退货,就是对诚实守信厂商正常商业行为的迫害,它严重损害了和谐消费中买卖双方之间的信任,从而加剧消费环境恶化;知假购假更是在客观上鼓励和支持造假行为。试想,如果没有消费者的知假买假行为,那些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厂商怎么会有如此高的造假积极性呢?

  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已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维权法律,这些都是遏制不正当竞争及消费行为的有力武器。作为执法部门,应该充分运用这些法律法规来制约规范不公平的竞争及消费行为;而作为消费者,也要努力担负起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任。一方面,要积极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同各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作斗争;另一方面,要学会依法维权,自觉摒弃不正确的消费习惯,做到不搞要挟式投诉、不恶意退货、不知假买假,为改善消费环境尽一份力。(程绍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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