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述人:张先生
维权结果:张先生向某房产中介交纳了5000元定金购买一处房屋,后发现交易存在欺瞒行为,经过多种努力,最终,房产中介退还定金5000元。
维权经历:
2007年7月29日,我与江海区某房产中介商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该房产中介以126000元转让给我一套江海区江南路的一处房屋。我当场付给该房产中介5000元定金,余款约定在办完过户手续后一次性支付。
我买的这套房子是该房产中介商推销房屋中比较好的一套,而且价格又比其他的房屋便宜。我感到有点不踏实,就到国土局查询,得知该房屋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后来我再到房产局查询得知,该房屋已被原业主于2007年2月4日抵押给了江门市环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该房产中介商在与我签订合同时未说明这些情况,存在明显的欺骗行为。
我就我掌握的情况向房产中介商提出交涉,他拿出了已办土地使用证的回执,并说明已经代业主取消抵押,过户给我并不存在任何问题,但我并不满意,提出:一、据房产局提示,房产中介商与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因为房产中介商没有向买主出示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他们无权以业主名义与买主签订房产转让合同;二、该房屋已被抵押,转让时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依照法律该转让行为无效。据此,我向该房产中介商要求退回5000元定金,取消这次交易行为,但是,该房产中介商说,按照商业惯例,双方已签订合同,我先违约他有权不退还押金。后来,我又多次与该房产中介商交涉,该房产中介商的态度非常强硬,声称他几十年来都是这样做生意的,他们也咨询过律师,他们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违法之处,任我怎么投诉,他们都无所谓。
无奈之下,我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我将上述情况书面向市消委会投诉,认为该房产中介商以隐瞒欺骗手段骗取我与其签订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骗取财物5000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给予我双倍的损失赔偿,即赔偿我人民币10000元。同时我还做好向法院起诉的准备。《投诉书》与准备提交的《民事起诉状》皆同时递交该房产中介商一份,该房产中介商经过一晚的思想斗争,最后终于主动联系我,同意退还我定金5000元。
维权心得:我本身是从事法律工作的,有比较强的权利意识。面对权利被侵犯,一定要以法律为后盾,不允许任何人以不正当的手段从自己手中拿走哪怕只是一分钱。如果每个消费者都能做到绝不忍气吞声,积极站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就能有效监督商家行为,市场就会走向公平、合理、有序,社会就会进步,这是我的一点心得,说出来与读者共享。
(本报记者 韩玲群 实习生 陈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