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栏语
近年来,鹤山市法院宣判多起典型法律案件,这些案件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为向群众进行广泛的法制宣传,《江门日报·鹤山新闻》同鹤山人民法院联合推出《法官说法》栏目,介绍这些典型案件,邀请法官针对法律难点、要点、热点问题进行分析,或从程序方面对群众进行诉讼指引,也可从法律角度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对群众给予提醒、建议与劝诫。从本期开始,每隔一周出一期,敬请垂注。
法官说法
案件回放:
浙江省农民施某向鹤山市共和镇新民村民委员会某村承包55亩鱼塘,2000年签订《鱼塘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20年,承包款每年每亩90元,另每年交付16115斤稻谷,由村委会完成征粮任务。2004年开始,国家免征农业税,施某认为不应再缴交稻谷,双方为此争论近3年。2007年4月18日,村委会起诉至鹤山法院。鹤山法院判决施某按合同缴交稻谷或折款支付。施某上诉至江门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同年12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施某按合同缴交3年未交公粮部分承包款15372斤谷物或按最低收购价0.75元/斤折款11529元;以及购粮任务部分10065斤,参照购粮以钱顶粮价格7元/100斤折款2113.65元。
法官说法:
国家免征农业税后的一段时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缴纳的农业税是否仍应作为承包费或租金缴交,成为大部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近日江门市中级法院及广东省高级法院均作出了相关的指导意见,有关争议应告一段落。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具备一定的商业投资的性质,其中的承包人已成为市场主体,不再是纯粹意义上的农民,而农业税免征政策的受惠者中的“农民”应理解为土地所有者或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本案双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已将所负担的公、购粮任务纳入承包成本之中,作为承包款条款,成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对价义务。政策变化后,合同对价义务没有变更,故仍应按合同履行,但由于国家在收购农民的购粮时需支付一定对价,因此购粮任务部分的承包款与公粮部分不同,按以钱顶粮标准折算。 (张茂盛 赵杏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