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述人:丁先生
本报记者 韩玲群 实习生 陈妍 整理
我于去年2月在江门市某体育俱乐部购买了一张VIP健身卡,价值250元,在半年期限内可用38次,只限本人使用。去年3月31日,我首次使用该会员卡,该会员卡即时生效,其有效期为3月31日至9月30日,但是,我的右脚脚踝4月因扭伤剧烈疼痛,经医院检查,要进行踝关节镜的手术治疗。手术后医生告知,以后我都不能再进行剧烈运动。
鉴于我自身的这种情况,我找到该俱乐部负责人,提出把我的健身卡转给我的妻子继续使用,但该俱乐部的负责人表示,俱乐部已有规定,健身卡只限于开卡本人使用,不得转给他人。我多次向其解释,我的身体状况不允许再进行锻炼,情况特殊,该俱乐部应当变通一下,否则,我的卡就会浪费掉。该体育俱乐部一直以规定不能更改为由拒绝我的要求。我一气之下,诉诸市消委会,请求协调。
在市消委会的协调下,该体育俱乐部还是宣称,他们对于健身卡的使用已有明确规定,不得更改,但可以延期使用。对于这个结果我感到很无奈。此后,我又去了该俱乐部几次,也只能做些简单的运动。这张健身卡我只用了大概10次左右,就没再去该俱乐部了。
我认为,该俱乐部的规定是霸王条款。虽说第一次使用时,消费者被告知此卡为本人使用,但没有说明如出意外情况该如何处理的方法,这样的规定就是不合理的。更何况,我又不是故意要将卡转给他人,实在是健康情况不允许所造成的特殊情况。该俱乐部不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具体情况,只以“规定”为由就置消费者的利益于不顾,实在让消费者感到无助和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