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我在江海区某楼盘购买了一套两室两厅的新房。2007年5月6日中午,我去看新房,准备进行装修。就在我离开的时候,意外发生了,我本想到楼门口看看我家的电表,却从楼房平台上踩空跌倒在平台下面。楼房平台离地面有三级台阶,约50厘米高。我从平台跌下造成左髋关节大面积粉碎性骨折,经过手术治疗和住院康复,一共花费12000元。
我认为,我受伤是由于房产商的失误而造成的,因为那三级高的平台上面和下面的地砖颜色是一样的,平台上既无栏杆又无提示牌,在视觉上很容易造成这是一片平地的错觉,我就是因为看不见有落差才失足掉下了平台。
由于房产商的失误令我遭遇这样的事故,不仅使我忍受着身体和精神的双重痛苦,还让我从经济上蒙受损失,我认为,房产商有责任赔偿我的损失。可经过我们与房产商的多次交涉,房产商始终认为是我的个人责任,与他们无关。
对此,我非常气愤,虽然我腿脚不便,但也不至于凭空跌落,况且,后来,就在我跌落的地方,房产商自发围起了护栏,这就证明了他们承认了该楼盘此处平台原来的设计是存在漏洞的,因此,他们更应当承担我受伤的责任。由于多次交涉无果,随后我向市消委会、媒体等诉述了我的经历,要求房产商赔偿导致我受伤的治疗费用。2007年7月2日,媒体刊播了我的遭遇后,引起强烈反响,江海区城管局主动找到我,表示该房产商愿意赔偿我的损失3000元。
我讲出我的经历,是希望让更多的消费者知道,在遇到侵权事件时,有很多种方式可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讲述人:赵先生 本报记者 韩玲群 实习生 陈妍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