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理解村委会届期,能否更改届期,可否连选连任?
答:村委会每届任期三年是指村委会的法定届期,从每届村委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满三年即为届满。但由于村委会换届选举必须在全省统一的换届选举年内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进行,且各村委会确定的选举日不尽相同,因此村委会完成换届后,新一届村委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日期距上届召开的第一次会议日期不一定正好三年。因此,所谓“届满”,在实际操作中,是指在上一个换届选举年后满三年时,省政府统一部署新一轮换届选举后,全省村委会均应及时换届,而不是指每一个村委会届满后就可以自行换届,也不能因省政府部署后未满三年而不换届。否则,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就陷入无法统一组织和指导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根据这一规定,每届村委会的届期为三年,届满后通过换届选举可以连选连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提出,“未经县(市、区)委批准,无故不组织或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要追究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党支部、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的规定,随意更改、缩短、延长村委会届期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村委会的届期和村委会成员的连选连任都要严格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