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在给求职者带来保障的同时还应注意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
曹乃付 摄
本报讯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违规有明确的责任承担,但对员工的违约责任提及不多,在不少企业,相当一部分员工当日递交辞职申请书后,翌日就不再上班,也不办理工作交接和调职手续,企业也无可奈何。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副市长李崴在昨天开幕的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上建言,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法》,保证和平衡企业和工人双方的利益,以免给我国经济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李崴指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关系到广大劳动者和企业的根本利益,经过两个多月来的施行,对绝大部分企业而言,《劳动合同法》规范了用工制度,并对逐渐形成和谐的劳资关系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促进了劳工薪酬的提高和企业的自主创新、技术改造。从今年开春以来广东的好几场人力资源招聘大会上可以看到,新进入企业的劳工薪酬普遍比去年提高了10%-20%。劳动力成本的提高,促使企业要以减员增效提高产品科技含量来应对,但也因此使有些企业无法面对劳动力成本的提高,采取了大裁员甚至关闭企业撤走工厂的举动。李崴进一步指出,《劳动合同法》在实施中,也出现了有工人不愿与企业签订合同的现象,一是工人认为签订合同束缚了自己随时转岗的自由;二是由于当前我国社会保险没有实现全国统筹,工人的社保基金中企业投入部分不能随工人的调动提取或转移到新工作单位,工人宁愿不签合同而要求企业把投入社保这些钱全部用现金发放给工人。此外,有些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的个别条文,有可能造成企业无法进行类似技术革新而裁员、开除怠工以至破坏企业设施者等问题。
为此,李崴建议,一是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和指导工作。要继续深入持久、大张旗鼓地宣传《劳动合同法》,让全社会都认识到《劳动合同法》旨在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体现了对企业和员工的平等保护,双方都是受益者。另外,再给企业延长一个适当“缓冲期”,但对恶意违法的企业应该依法处理。二是企业要主动调整,提高适应能力。要进一步完善企业管理制度,提高守法经营、依法用工的意识和能力,同时,要积极调整企业发展战略,促使纯依靠劳动力成本优势竞争转向依靠科技创新能力竞争,并要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的作用。三是尽快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关系,对一些不够明确、比较模糊的说法要清晰和统一,对一些规定条文要给予补充说明,对一些模棱两可的说法给予明确界定,对制约《劳动合同法》的因素给予剔除,增强《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
(本报记者 冯雄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