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和员工都必须按劳动合同办事。(资料图片)
案件回放
无故旷工赔钱
不服告上法庭
2001年8月,严某开始在我市一家卫浴公司工作。2003年11月13日,严某与这家卫浴公司签订了《奖励、训练、年资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严某至少在公司服务5年,每年年资奖金1.2万元。如中途离职,则尚未兑现的奖励总额,则变为培训金额,须由严某一次缴付给公司等内容。2004年1月6日、2005年1月29日,严某两次签领了年资奖励金2.4万元。
2005年3月20日,严某与该公司签订《××卫浴(江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合同规定严某负责公司的工程部,月标准工资为570元,合同期限自2005年4月1日起至2006年3月31日止;2005年4月21日,严某与卫浴公司又签订《年资年终奖励金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内不得单方解除合同;严某担任公司工程部负责人,至少为公司服务3年,即从2005年4月21日起至2008年3月31日止;严某愿意长期配合公司发展方向,在工作部门起到独当一面的作用,尽心尽力完成公司的任务,公司则全力培训培养加强严某的工作能力。同时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每一年视公司经营情况及个人业绩表现发给数额不等的年终奖励金,三年工资保障总额为22万元,其中年资年终奖励是以年度为单位领取,必须服务满一个年度才能生效。严某中途离职,未兑现奖励金总额,则转为培训金额,由严某支付公司。公司在严某未有任何违反公司厂规达开除条件时,不可任意解雇等内容条款。
该合同签订后,卫浴公司每月支付严某工资3700元。经公司批准,严某于2006年2月20日至2月28日回家休假。假期届满后,严某未回公司上班。同年3月8日,严某向公司申请从2006年3月1日至20日继续休假,公司不同意其休假申请。之后,严某一直未回公司上班。
2006年6月1日,公司以严某连续旷工92天,无故不上班为由,作出了免职、终止劳动合同及追偿公司损失的处理决定。2006年7月10日,公司以严某违反《年资年终奖励金合同》为由,向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严某赔偿违约金6.88万元。同年11月1日,该委作出仲裁裁决,认为严某在合同期内假期届满后未经公司同意不返回上班,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年资年终奖励金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从而裁决严某向公司支付违约金6.88万元。严某不服该裁决,遂于同年11月6日向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员工应承担违约责任
蓬江区人民法院经经过审理认为:严某与公司于2005年3月20日签订的《××卫浴(江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严格依照该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同年4月21日,严某与卫浴公司签订的《年资年终奖励金合同》,结合该合同名称及条款表述内容,实质是卫浴公司为严某提供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福利待遇。严某向公司提供一定时间的劳动服务互为对价的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严某在劳动合同期内休假期满后,续延请假未经公司批准,无正当理由长时间不回公司上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属擅自离职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和《年资年终奖励金合同》的约定,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双方签订的《年资年终奖励金合同》第五条款的约定,由于严某在合同期内中途离职,应承担向公司支付该合同约定的以尚未兑现的奖金总额6.88万元为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卫浴公司主张严某赔偿违约金6.88万元,理据充分,予以支持。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蓬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严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卫浴公司违约金6.88万元。驳回严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之后,严某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近日中院对此案作出终生判决:驳回严某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李昕 通讯员 李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