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以女色为饵,实施盗窃。近日,高某被新会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据了解,高某伙同他人有分有合,经密谋盗窃后,在2007年8月至10月期间,以新会区某镇的出租屋为据点,由女性同案人以嫖宿为借口,勾引事主到出租屋内,高某等人乘事主与该女性同案人发生性关系时,偷偷将事主衣服里的人民币换成假币。他们采取上述手段共盗窃作案4次,盗得人民币6750元。
(本报记者 宁园 通讯员 陈美莲 何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