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2月25日电 针对保安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国务院法制办25日公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规定,保安员不得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等七种行为发生。
该草案明确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七种行为:(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二)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三)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四)阻碍依法执行公务;(五)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追索债务、解决纠纷等;(六)侵犯公民隐私或者泄露涉密信息;(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该草案还规定,保安员上岗时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戴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警察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草案同时规定,保安员上岗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对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对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扭送公安机关或者协助人民警察处理。
根据草案规定,保安员在保安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先行赔付;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有关的保安员进行追偿。
保安员须无开除公职等不良记录
根据该草案,今后要从事保安员行业,必须在年龄、品行、学历等方面达到法定条件。
草案规定,保安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二)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记录;(三)初中毕业,经公安机关考试合格并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承担武装守护、押运任务的保安员应当经过警械、武器使用培训,具备《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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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开征求意见
据新华社2月25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5日就《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08年3月3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在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对《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提出意见。
二、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于2008年3月3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有关机关的意见,请以书面形式于2008年3月3日前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电子邮件:BAFW@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