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鹤山市沙坪镇鹤山大道碧桂园路段红绿灯控十字路口,一辆重型货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者吕某当场死亡,货车损坏。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无法查证此案交通事故事实。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谁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责?因协商不成,死者亲属将肇事货车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在法庭上,原、被告互指对方对事故负全责。近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
案件回放:
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邱某是严某雇佣的员工。2006年9月1日6时40分,邱某驾驶严某的重型货车,装载10吨水产鱼饲料,由广州往湛江方向行驶,行至鹤山市沙坪镇鹤山大道碧桂园路段红绿灯控十字路口时,与吕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吕某当场死亡、车辆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鹤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06年9月30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经过勘查和调查现场认定,无法查证此宗交通事故的事实。
因协商无效,死者丈夫、儿子及其父亲,将邱某、严某和保险公司诉至鹤山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宗交通事故被告人负全部责任,判令被告支付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40多万元。
车主拒赔,认为事故全部责任在于死者,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其车损3万多元。
货车车主严某认为,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归于吕某,其雇员邱某无责任,被告方不应负赔偿责任。其已支付给原告方1万元丧葬费。其货车在事故中严重损坏,损失约3万多元。在诉讼中,严某提出反诉,请求法院确认吕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方赔偿其车辆损失3万多元。
货车司机:
通过路口时,
没有注意交通信号灯情况
货车司机邱某在交警部门作了3次询问笔录,3次都明确表示其驾车通过事故路口时没有注意交通信号灯情况,前两次笔录中还承认当时车速较快,在第三次笔录中还特别声明经过绿灯路口时,“开始是没有留意有灯控,因当时我前方有一辆绿色小货车已经通过了,我车进入停止线时,前方的小货车还未到对面停止线,应该大约距前方的车40-50米远,但记不得车牌”。他是跟着前面的绿色小货车通过路口的,因此,他认为应该没有冲红灯。
目击证人:
事故发生时,
摩托车行驶方向信号灯是黄灯
与吕某、邱某均不认识的路人王某当时驾驶摩托车在后与吕某同方向行驶,按其上班路线,王某将在路口右转弯。当王某驾车至路口时望见前方信号灯是黄灯,其刚通过停止线要右转弯时,突然听见一声巨响,发现吕某的摩托车与邱某的货车撞在一起。
法院认定:
邱某冲红灯,
被告方负全部赔偿责任
鹤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发地点是红绿灯控路口,被告邱某在交通警察大队对其所作的3次询问笔录中均陈述,其驾车通过事故路口时没有注意交通信号灯,是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的行为,原告和被告严某、保险公司对此没有表示异议,该事实法院予以确认。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目击证人王某证明重型货车与二轮摩托车碰撞时摩托车行驶方向的交通信号灯是黄灯。一审法院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法官到现场勘验过,当摩托车行驶方向的交通信号灯是黄灯时,货车行驶方向必然亮红灯。另外,法院在审理中注意到一个细节,根据交警的现场勘察笔录记载,是货车车头左下角与吕某摩托车碰撞的。邱某在3次笔录中均承认在发现摩托车时即往左打方向。按双方行驶方向,吕某驾驶的摩托车是在货车的右边的,却与货车车头左下角碰撞,证明摩托车是先一步通过路口,行驶至路中间时被货车撞到。
因此,鹤山法院认定是被告邱某驾车冲红灯违章造成该起交通事故,邱某应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告严某作为被告邱某的雇主又是肇事货车的车主,对被告邱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共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38万多元,而被告邱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亦应当与被告严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在责任限额20万元内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严某和邱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张茂盛 通讯员 余军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