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2月20日A09版报道: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近日公布了《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此征求意见稿,国家拟对烈士遗属发褒扬金,标准是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同时,在征兵、公务员录取、医疗、入学、就业、住房、养老等方面均按规定给予照顾与优待。读到此消息,笔者喜出望外,深感此举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举措。
理由一:此举能为社会树立正确的道德标准和法制观念,让全体社会成员都来向烈士学习,大家都争做高尚的人,必要时候,敢于也愿意为国家、为集体牺牲个人利益甚至献出宝贵生命。生死关头,烈士们或英勇作战、或勇斗歹徒、或下水救人,把生的希望让给别人,把死的危险留给自己。他们的美好心灵与崇高品格,成为宝贵的精神财富,他们肉体虽逝,但精神永在,永远鼓舞人心。国家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宣传烈士事迹,表彰烈士功勋,优待烈士遗属,才能在社会上有效地弘扬正气,在全社会营造团结向上、为国献身出力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助人为乐的氛围,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推上新台阶。
理由二:此举让烈士遗属老有所养,学有所教,病有所医,幼有所抚,在参军、就业、升学诸方面给予照顾和优待,才能使烈士遗属得到必要的人文关怀,这种关怀和优待是国家和社会对烈士为国为民献出宝贵生命的一种报答和补偿,这种报答和补偿是合情合理、天经地义的;相反,没有这种报答和补偿,就不能体现真正的社会关爱。
有些烈士生前是家庭中的主要劳动力和经济支柱,牺牲后家庭陷入困境,政府若不给予照顾和关怀,困难就无法解决。据媒体报道,有些见义勇为者下水救人或勇斗歹徒光荣牺牲后,儿子无人抚养。对于这样的见义勇为者,够条件追授烈士称号的,有关部门应办理追授手续,让其家属享受烈属待遇;不够条件的,也应按见义勇为的有关条例,帮助其遗属解决困难。
卓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