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冠希道歉后走下讲台,背影落寞,但得到很多人的同情。
本报综合消息 陈冠希2月21日现身承认拍摄疑似艺员裸照后,为杜绝裸照继续被人在网上发放流传,立即出招,透过代表律师发表声明,确认拥有该批照片版权;任何人包括传媒,在没有他同意下发表、复制或散布都属违法。法律界人士张达明认为陈的做法甚具阻吓力,可禁止侵权行为,较警方执法更有效,连电邮发放都有可能犯法。
陈冠希采用补救措施,利用版权法禁止裸照流传。1月28日,裸照风波爆发后,陈仅谴责发放者恶作剧,没有承认相片真相及拥有裸照;至2月4日,陈发放录像带呼吁大众停止下载,并向受害女性致歉,也没承认拍摄过该批裸照,间接令发放相片的人更加肆无忌惮。
传媒引用也属侵权
昨天傍晚,代表陈冠希的胡关李罗律师行,向传媒发表声明,指出陈与女性朋友的亲密照片及影像,拥有其版权,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保障,在没有他特许或同意下发表、复制或散布该批裸照,都属违法。即使有没有编改其部分,复制及发放它们的复制本给公众,已构成严重侵权行为,触犯版权条例第二十二条例。
文中又指出,陈呼吁传媒禁止使用相关裸照,但部分传媒近日仍利用相关照片,已超越版权条例所容许的用途。
法律界人士张达明认为,陈以裸照版权持有人身分,可对翻版者索偿,较警方执法更为有效:“互联网上载图片,电邮给朋友,都可能承担赔偿及高昂的律师费。”
律师指此举最明智
梁永铿律师也表示,陈采用版权法最为明智,胜过使用禁制令及《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他解释,申请禁制令,须要知道源头,因网上无疆界,实难找出源头,至今发放源头仍然逍遥法外。至于《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两者定义较易混淆,罚则也相对轻。
梁续称,侵权行为是严重罪行,阻吓性最大,根据《版权条例》第一一八至一一九条,任何人如未获版权拥有人特许,违法发表作品,最高被判监禁四年。 (CF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