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弃婴,而且遗弃的又是女婴。当笔者看到《一女婴惨遭遗弃》(《江门日报》2月16日A03版)这篇文章和照片时,不仅为弃婴的命运担心,更为弃婴者的行为感到愤慨。笔者不禁要问那些弃婴者:难道你就没有一点内疚感吗?难道你就可以安心地过日子吗?笔者也呼吁:要让弃婴者负起法律责任。
从报道中我们不难看出,这位弃婴者实际上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心理斗争,她放下婴儿后一边急匆匆地跑,一边不停地回头看,一方面担心婴儿放下后没有人发现,另一方面又怕有人发现她,使她脱不了身。还好,弃婴被好心人发现了,经过医院初步检查,孩子有营养不良等症状。
婴儿作为存在于社会的实实在在的生命,同样享有做人的权利。这一权利,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规定的,是任谁也不能剥夺的,即便是其亲生父母,然而,弃婴这一社会现象却还在不断发生。有调查显示,弃婴大多来源几个方面:一是受封建传统思想影响,重男轻女,不愿抚养女婴,这种情况占大多数,尤以农村居多。由于一些育龄男子文化水平低,或受长辈的影响,往往会走入一味生男孩的怪圈,居住地生不了,就跑到外地去,只要生下来的不是男孩就可能遗弃。二是自强制婚检取消后,婚检在各地普遍遭到冷落,结果造成新生儿先天畸形人数有增加趋势。有些家庭由于经济状况不好,父母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责任心,见孩子身有残疾,担心要花费大量金钱和时间给孩子治疗,因而往往抛弃自己的亲生骨肉。此外,就是非婚生育,因为男女方生育缺乏合法的法律关系,怕触犯法律,或引出其他隐私问题,也会抛弃已出生的婴儿。
笔者认为,要消除这种与创建和谐社会格格不入的丑恶现象,在加强相关法律宣传的同时,必须加大惩罚力度,让弃婴者切实承担法律责任。一是要通过宣传教育从根源上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和改变生育观念,让那些人认识到弃婴行为是犯罪,才能有效抵制抛弃婴儿的不良动机。二是要健全基层计生网络,计生部门应在产前对孕妇进行跟踪、建档,产后建立产妇回访制度,既体现政府的关怀,又对婴儿去向进行了监控。三是要完善社会福利制度,对一些经济困难的家庭救治残疾孩子,政府应给予关注和救助。四是要完善法律,真正通过法律来维护婴儿的权益,给遗弃者予以严厉打击。
孩子是无辜的。自私的父母们,请摸摸你们的良心,看看你们孕育的生命,你们怎么忍心将他(她)们抛弃!愿所有的父母都能珍惜自己的骨肉,对孩子负责,对社会负责,用责任来承载父爱母爱。白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