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切实解决鹤山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近日,鹤山市政府发布公告,确定该市2008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根据公告内容显示,2008年度鹤山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线为:按低于该市现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每人每月290元上浮100%,即每人每月580元的标准划定;住房困难标准线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划定。
其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线,按低于该市现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每人每月290元上浮250%,即每人每月1015元的标准划定;住房困难标准线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划定。
据了解,去年,鹤山市共投入1488万元建设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已完成竣工并安排入住经济适用住房的有165户,已竣工的廉租住房有104套。(本报记者 林育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