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了让广大市民欢度新春佳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春节期间市区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窗口”单位的户外广告招牌、楼宇轮廓灯饰等全部亮灯。亮灯时间从2008年2月5日至2月11日晚上(年二十九至年初五)和2月20—21日晚上(正月十四至十五)18时30分至23时30分,饮食、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广告招牌亮灯时间可适当延长。
特此通知。
2008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