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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
企业与员工为何普遍签四年?

http://e.jmnews.com.cn   2008-1-29 10:38:03  江门日报  评论
 

  《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已经差不多1个月了,面对《劳动合同法》,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个人都感觉到了这股改革之风给工作带来的影响,而那些带着憧憬和懵懂,对职场充满了好奇的职场人,是否已充分了解自己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怎么签订?试用期的期限又是多久?

  “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  

  首先先要明白什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定责任,是近年来在许多用人单位中突出存在的问题。有人将这种现象戏称为,“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

  【案例】 刚刚毕业的小刘,在去年7月与一民营企业签订了一年的用工合同。前3个月为试用期,每月1200元,期满转正后每月2200元,并缴纳了社会保险。在他具体看了新劳动法后觉得自己的企业用工不合理,对此民营企业进行了劳动仲裁。那这样的用工合同到底合理吗?

  

  资深人力资源顾问:按照《劳动合同法》,小刘只能有一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公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所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上述企业所定的试用期和工资都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针对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劳动合同法》明确了试用期限、试用次数、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等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不得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试用期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满1年不满3年试用期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满3年试用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工资是焦点  

  用人单位为何选择4年期的合同呢?是为了保障员工的稳定工作状态还是为了节省企业用工成本?试用期工资是焦点。

  《劳动合同法》相比《劳动法》,取消了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企业在合同期限期间自然而然的就选择4年期的合同,因为在4年的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有6个月,这样,比起1-3年的合同,企业可以少支付劳动者4-5个月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取而代之的是6个月的试用期工资,即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且在这个期限内企业可以完全考察一个员工的工作能力,对于不满意的员工,用人单位可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而只需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就可以,并且,新法规定了除了部分竞业行业和公司特别培训需要支付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样就大大减轻了劳动者在跳槽中承担的经济风险,这也是用人单位为减轻经济风险所采取的应对措施!这也就是企业为什么合同一签就是4年的原因了!

  企业改变运营方式  

  其实在《劳动合同法》还未正式实施时,一些用人单位就在开始着手“合法”规避劳动用工风险。据报道,知名企业华为公司的先“主动辞职”,再“竞业上岗”就是一个很好的范例,也是对新《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用工以及保持企业的竞争力采取的做法”中对企业未来用人制度带来的挑战。因此而各大小企业的HR部门都在提前准备2008年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等各类协议的修订和报批,最大限度降低企业可能承担的风险。

  有关法律人士分析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通过改变经营模式和制定政策方案,用各种不同的方式进行对新《劳动合同法》的“迎接”,其实是一种规避措施,但如此兴师动众地改变,不仅容易引发员工的种种猜测和不满,降低他们对企业的信任度,也会给企业的正常运作带来一定影响。 (来源:中青在线)

  新《劳动合同法》

  将加剧大学生供需矛盾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我们听到了来自校方、大学生、人力资源专家不同的声音。新法实施,对于大学生就业来说究竟是利是弊,多方各执一词。新劳动法之于学生究竟是“雪中送炭”还是“雪上加霜”?让我们听听这些不同的声音。

  校方:更有利于大学生就业  

  对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高校就业办的负责人都持欢迎的态度。他们认为新法的颁布和实施,不但是社会进步的体现,而且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求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由于大学生对职场缺乏了解和对劳动政策法规的生疏,导致许多应届毕业生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在劳动合同的建立、终止、劳动报酬、试用期等多方面有效地保障初入职场的大学生们的权益。

  大学生:担心找工作难度加大  

  对于即将走上工作岗位的毕业生来说,他们对《劳动合同法》颇为关注。对于“订立书面合同”和“规定试用期时间”这两条规定,大受求职大学生们的欢迎,但他们更希望这些规定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但是,不少大学生在为《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而欢欣鼓舞的同时,也为应届大学生找工作难度会更大而感到担心。某高校的大四学生小李认为,在大学生就业难的今天,很多单位都需要求职者要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而对于一个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来说,找工作往往抱着“先就业”找个落脚点的想法,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会加大无工作经验的人找工作的难度?

  专家:将加剧大学生供大于求矛盾  

  “从短期来看,《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确实很可能会对大学生就业产生一定的冲击。”这种观点,得到了大部分人力资源行业从业者、专家们的支持。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力资源专家表示,《劳动合同法》的即将实施,一方面确实有利于保护求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但另一方面也会对大学生就业造成较大的冲击,很可能会进一步加剧应届大学生在就业市场上供大于求的矛盾。《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的确会增加了企业的用人成本。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生效的背景下,很多企业在招聘员工时态度会更加谨慎。当下,不少企业都正在调整用人政策来应对《劳动合同法》,就会放缓招聘储备干部等适合应届大学生的职位,这可能会在一段时间内减少大学生的就业机会。 (李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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