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之子
物管与业主的关系说白了就类似于保姆与雇主的关系。我认为,物管与业主之间只是一种委托服务管理的法律关系,但从上世纪90年代末期,物管公司正式入驻小区以来,双方的主仆角色发生了“大反串”,服务者不仅成了更大程度上的“管理者”,甚至是成了统治者,拥有了单方面的收费定价权、事务决定权,甚至是罚款权,但是相关的服务质量却不尽人意。
物管公司究竟是管理者还是服务者?小区设施损毁,只收钱不维修;有停车空位却不向业主开放;有门卫看护,业主车上出现划痕却找不到“肇事者”;楼道贴满了广告却不见广告费落入业主的腰包……花钱买来了“冤家”,这似乎正成为众多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普遍感受。在去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用一个章节来表述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业主的物业管理问题以及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予以了明确。
物管牛?《物权法》更牛!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炒掉不满意的物管,今后你也可以理直气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