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张价值6元的抵用券引发商家与顾客之间的口角,顾客直指商家存在欺骗行为,在消委会介入之后,商家致电道歉。
去年11月,陈女士在鹤山市区一药店买药时看到,该药店正推出“一次消费10元以上送价值6元的抵用券”的促销活动,该券在2007年12月18日至2008年1月18日之间有效。
陈女士称,自己前后在该药店消费3次,得到了3张抵用券,外加朋友送她的1张,共有4张抵用券。在抵用券生效期内,陈女士到该药店消费,前3张抵用券都顺利使用,但是1月16日上午,当她带着最后一张抵用券到该店消费时,却被店员告知抵用券必须要消费满30元以上方能使用。“使用前3张时都没什么特别的规定,为什么到第4张就必须加个条件呢?”陈女士质问店员,店员解释说:“当初给券的时候就说明了必须要消费30元以上才能使用。”但陈女士则说店员在发券的时候根本没有这样的提示。据悉,和陈女士有同样遭遇的顾客还有几位。几名顾客都声称药店方前后说辞不一,当初并没有跟顾客讲清楚抵用券的使用条件,故意引导顾客消费,存在欺骗嫌疑。
记者曾就此事暗访了该药店,一女店员对记者说,发抵用券时曾提示过“必须消费满30元才能生效”,但当记者问为何有的抵用券消费30元以内也可使用时,该店员说是为了顾客好,不一定按照标准来。鹤山消委会介入此事后,该药店赶紧给陈女士打电话致歉。记者看到,该张抵用券上标注了几项注意事项,但并没有“须消费满30元方能生效”的字样,而这也是让几名投诉顾客最恼火的地方。(本报记者 张茂盛)
点评
新开业的药店推出抵用券活动,其根本目的应该是为了培养和发展客户,而不是为了赚更多的钱。文中所提到的这家药店,连基本客户都还没有培养起来,便直奔钱而去,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就是损失顾客利益,损害自身形象,实在是得不偿失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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