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宗对参与非法生产音像光盘案作出终审判决,该案中的7名被告人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有力地打击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活动。
夹板厂
非法生产音像光盘
据了解,2003年初萧祖权(在逃)等人准备在鹤山市以办理夹板厂生产夹板做掩护,非法生产音像光盘。萧祖权找到梁照平搞筹建工作。梁照平则通过鹤山市云乡镇招商引资办签定合同,取得了位于云乡镇云新村委会虎爪村一块10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费20万元由萧祖权支付。2003年7月,萧祖权等人指使梁照平以梁照平个人独资的名义注册成立了鹤山市恒益建筑夹板厂。厂房建好后,萧祖权于2003年9月从境外购回两套生产光盘的生产线,并在该厂房地下室进行秘密安装、调试工作。
苦心经营
被公安机关捣毁
2003年10月,被告人梁照平等人先后纠集了被告人谢建生、张李林等人在该夹板厂的地下室中,操作设备开始非法生产光盘;高佬军受萧祖权指使,负责将非法生产的光盘运输到外地,被告人梁启华则帮助搬运,被告人陆冰婵负责给生产光盘人员发放工资。2006年9月14日,公安机关查毁该工厂,当场搜获光盘母盘480张,成品光盘1.5万余张,生产线二条、生产原料一批,先后抓获梁照平、谢建生、陆冰婵等7名被告人。经查,梁照平等人已售出非法生产的音像光盘93万余张。经物价部门评估鉴定,光盘价值为每张2.5元。
扰乱市场秩序
依法予以严惩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梁照平、谢建生、陆冰婵、张李林、张政权、郭青春、梁启华违反国家规定,大量生产非法音像制品。其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扰乱社会市场秩序,按照竞合犯罪应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梁照平为此案主犯,据其犯罪情节,考虑其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建生、陆冰婵、张李林、张政权、郭青春、梁启华属从犯,可减轻处罚。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梁照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5万元;张李林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9.5万元;张政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万元;郭青春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500元;谢建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9.5万元;梁启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1万元;陆冰婵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1.6万元。对被告人梁照平用违法所得款购买的雅阁牌小轿车一辆,用于生产非法光盘的母盘480张、生产线二条、生产原料一批及成品光盘,予以没收。
(本报记者 李昕 通讯员 李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