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KTV唱歌的时候,因为争点一首歌起争执,酿成了一出砍杀惨剧。近日,鹤山法院审理了一宗因在歌厅争点歌而砍人致重伤的故意伤害案件,3名行凶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连带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41256.57元。
2006年10月21日22时许,河南籍的方某和两名李姓同乡在鹤山市沙坪街道办事处北湖开心卡拉OK大厅喝酒唱歌,当时在大厅里唱歌喝酒的还有张某和程某等人,唱歌期间,方某三人与张、程二人因点歌先后顺序发生争执,并互相拉扯。之后,方、李三人先行离开。至次日凌晨,当张、程二人与朋友一起离开歌厅,走出不远时,方、李三人从一辆轿车上冲出,各持一把长砍刀追砍张、程等人,致张、程二人身上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张的伤情达重伤程度;程的伤情达轻伤程度)。随后,方某等三人迅速逃离现场。2007年3月15日,公安机关将方某等三人抓获归案。张某被打伤后共住院治疗22天,后经法医鉴定其身体达六级伤残程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方某等人赔偿经济损失。
据查,方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3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6月30日刑满释放。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等三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方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分别判处方某、李某、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三年六个月、四年,三人连带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41256.57元。
(余军科 张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