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适用于2007年6月1日前发生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近日,我市依法对2007年以来我市工矿及消防领域发生的两起重大事故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理,其中,台山“3·23”重大火灾事故中,兴荣公司临时工袁德兴等8人由于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台山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已进行了刑事判决;鹤山“5·14”重大建筑施工事故中,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潘志强、黄几成两名责任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立案侦查,已进入司法程序。
台山“3·23”重大火灾事故
8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
2007年3月23日上午10时许,位于台城台海路298号的台山市兴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聚苯乙烯泡沫堆垛发生火灾,过火面积2400平方米,火灾共造成5人死亡,4人轻伤,直接财产损失54.968万元。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为责任事故。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事故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如下处理:
(一)台山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兴荣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
(二)兴荣公司临时工袁德兴及魏顺伯、兴荣公司电工甄国华、兴荣公司机修班长雷树强、兴荣公司管理人员陈岳锋、兴荣公司泡沫分厂厂长刘巍、兴荣公司泡沫分厂执行总监陈卫民、兴荣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少杰等8人由于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台山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已进行了刑事判决。
(三)江门市公安消防局及台山市监察局根据调查组提出的处理建议,依据各自职权,对台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参谋给予了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台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副大队长给予了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对台山台城街道办农业办工作人员、台山台城街道办规划建设办公室主任、台山台城街道办安委办主任、台山市西门派出所副所长、台山市城建监察大队大队长、台山市规划局城市规划监察股股长分别给予了行政警告处分。
(四)责成礼边村委会、台城街道办、台山市公安局、台山市建设局、台山市规划局、台山市安监局、台山市政府等单位作出了书面检讨;责成台山台城街道办副主任、台山市人大常委会台城联络办主任、台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台山市环南派出所干警、台山市台城公安分局副局长、台山市公安局副局长、台山市建设局副局长、台山市冲蒌镇镇长、台山市规划局城市规划监察股股长、台山市规划局局长、台山市安监局局长、台山市有关市委常委等人作出了书面检讨。
鹤山“5·14”重大建筑施工事故
两名责任人被立案侦查
2007年5月14日,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进行“三通一平”临时供水管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为责任事故。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事故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如下处理:
(一)鹤山市公安局对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潘志强、黄几成两名责任人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予以立案侦查,已进入司法程序。
(二)鹤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张炽标、郑建辉分别给予了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撤销了项目经理徐锦华、施工队长罗兆华两人的职务;对公司质安科长周铸康、五邑地区地盘经理苏镇中分别给予了罚款5000元的经济处罚;对质安科长廖佰分、挖掘机部司机梁炳权分别给予了罚款3000元的经济处罚。
(四)鹤山市监察局责成雅瑶镇人民政府、雅瑶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作出了书面检讨;对雅瑶镇分管安全生产的党委委员兼人大副主席进行了诫勉谈话。(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