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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一方无过错
承担不超过10%赔偿责任

http://e.jmnews.com.cn   2007-12-30 13:16:39  江门日报  评论
 

  据新华社12月29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9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作出修改,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有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一方无责全赔,其实第76条并不是规定机动车不论是否有责任都要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说,“这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并不是无责全赔。”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往往复杂多样,在双方都有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据介绍,没有规定统一的赔偿比例,主要的考虑是交通事故错综复杂,在当事人和解、公安机关调解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中,根据上述原则确定个案的具体赔偿数额较为切合实际。道路交通安全法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江门日报》2007-12-30日 A6版 【 中国·国际 】版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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