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巴士司机要注意行车安全,否则发生事故也要承担相应责任。资料图片
■ 案件回放
巴士司机撞伤人被辞退
何某于2001年12月20日进入新会一家巴士公司当司机。双方订立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合同约定何某月工资494元。何某在职期间,巴士公司以风险金的形式共向其收取了3000元押金。
2005年11月2日,何某驾驶公共汽车行驶至新会区沙堆镇独联村牌楼道路时与骑自行车的妇女梁某发生碰撞,造成梁某受伤及大客车与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后交警部门认定何某“驾驶制动不良的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巴士公司在该次交通事故中共向受害人梁某赔偿了1.78万元,并自行承担公共汽车车辆施救费1180元及事故罚款200元。因该次事故,公共汽车还被交警部门扣押20天。巴士公司在承担并支出以上款项后,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索赔。经理赔,保险公司共向巴士公司支付赔偿款1.1万余元。
2005年12月18日下午,巴士公司以何某违反《劳动合同》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以违纪辞退:......车长(司机)有直接责任的安全事故一次损失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为由辞退何某,并且不支付何某经济补偿金,以及扣发何某11月份工资806元和拒绝返还风险金3000元。
对此,何某不服,遂向新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巴士公司支付2005年11月工资890元、2005年7月至11月份的超时工资100元、返还风险金3000元、计发5个月工资(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补月平均工资1500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合计1.1万余元。
巴士公司在该仲裁案答辩期限内提出反诉,请求何某向巴士公司偿付交通事故应承担的经济损失赔偿款7521元及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该仲裁委于2006年4月13日作出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诉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诉人工资806.08元、加班工资100元、押金3000元;二、驳回申诉人其余申诉请求;三、驳回被诉人的反诉请求。
对于这份裁决书,双方均表示不服,分别向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院判决
巴士司机拿回风险金
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巴士公司因本案事故实际支出费用为1.9万余元,在巴士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得赔偿款1.13万元后,其实际损失仅为7808元,不足1万元。同时,对机动车的制动进行保养检修是巴士公司的责任,所以巴士公司与何某对本案事故均需承担责任,只将事故归责于作为司机的何某并不公平和合理。
巴士公司在辞退何某时,并没有发放何某2005年11月的工资,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规定,巴士公司于2005年12月8日辞退何某,应当即日结清所欠的工资,不得拖欠。
同时,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的规定,巴士公司收取了何某风险金3000元也应当返还给何某。
巴士公司主张依据其制定的《交通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和《安全服务管理条例》中的规定追偿何某本次事故应承担的赔偿款,法院经审理确认巴士公司的该诉讼请求依法成立,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依照我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巴士公司应一次性向何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918元、2005年11月份工资806元、2005年7月-10月份加班工资100元以及返还风险金3000元,合计9824元;何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内一次性向巴士公司支付回交通事故赔偿款合计2041.76元。
在接到判决书后,巴士公司向市中院提出上诉,中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报记者 李昕 通讯员 江中宣)
■ 相关法律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