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开平市工商局了解到,从2008年1月1日起,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宽,放宽后的经营范围共有17个类别。
据介绍,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于2007年6月29日和7月2日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四》)。根据《补充协议四》的有关规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在原有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放宽后的经营范围共有17类。根据2007年9月25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关于允许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事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等行业的通知》精神,自2008年1月1日起,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其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增加以下行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包括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公共软件服务;其他软件服务;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装卸搬运;其他运输服务业:包括装卸搬运、运输代理服务;仓储业:包括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其他仓储;笔译和口译服务:指办公服务中的翻译服务。 (娄丹 刘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