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与情妇关系恶化,为泄愤竟将情妇的侄儿杀死,近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宣判会上,黄某富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据了解,2005年,黄某富在外打工期间,与有夫之妇郑某莲产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之后,两人关系开始恶化。2006年4月,郑某莲开始对黄某富避而不见,黄十分气愤,遂产生杀死郑某莲侄儿郑某庆之念。2006年5月16日中午放学时,黄某富来到新会区某小学门口,以玩耍为名将郑某庆带至一山脚。黄某富用手猛掐郑某庆的颈部,致其死亡。当晚,黄在中山市小榄镇制衣厂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黄某富带领公安人员找到了郑某庆的尸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庆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法院认为,罪犯黄某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黄某富因个人感情纠葛,迁怒于无辜幼童,采取扼颈的手段致被害人死亡,犯罪动机十分卑劣,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市中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永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黄某富表示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市中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对黄某富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对黄某富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某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报记者 李昕 通讯员 李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