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鹤山法院审理了一宗抢劫金额仅为1元的抢劫案,一未成年人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元。
今年5月20日13时50分许,16岁的余某伙同余某、梁某(均另案处理)经密谋后窜到鹤山市宅梧镇司法所侧巷,拦截路经此处的被害人温某、林某,对二人进行搜身和殴打,抢去温×人民币1元。后经法医检验鉴定,温某、林某的伤情均属轻微伤。同日,公安机关将余某抓获归案。
近日,鹤山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法院最后依法以抢劫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元。 (余军科 张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