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求职者的利益将得到更有利的保障。
2008年1月1日就要到了,相信这个日子会让不少人“心慌慌”——有些人是甜蜜的“心慌”,有些人是胆战的“心慌”。《劳动合同法》从这一天起就要开始实施,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对这部法律的实施都早有期待。关注与争议中,有欢迎,有抗拒。企业在忙着规避吗?难说,很多用人单位期待着用这部法律来改善“招工难、留人难”的现状;劳动者在期待欢迎吗?难说,有些人在为自己不能随意跳槽而苦恼。无论如何,2008年1月1日到来之时,我们最明智的做法是遵守法律,以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心慌慌不如学习忙。记者日前接连多次参加了劳动部门组织的《劳动合同法》宣传活动,现场听取了多个有关《劳动合同法》的咨询,现将有关问题辑录如下,让我们一起来学习——
陈先生的试用期会缩短吗?
【案例】 陈先生正在找工作,但他最大的担心不是找到什么样的工作,而是找到工作后如何约定试用期。“如果我12月找到工作,新《劳动合同法》还没有实施,就要按照旧《劳动法》等法规来约定试用期。现有法律规定,合同期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陈先生问:“如果单位和我签了2年半合同,并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而按《劳动合同法》,只需2个月的试用期,明年元旦后,我的试用期究竟应该有多长?”
【专家观点】无论是新版本还是旧版本,江门市劳动合同书最后一款均注明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双方应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也就是说,不仅仅是试用期的问题,明年1月1日后,凡是新旧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条款,均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来执行。如果陈先生的预期变成事实,那么他的试用期将会缩短。
试用期被单方面延长怎么办?
【案例】身为一名试用期月收入就有5000元的技术主管,杨先生可谓是一个标准的“白领”,可他依然面临着困惑:他的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起止期限,只有试用期是从2007年4月13日至7月12日,但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顺延了他3个月试用期,并于10月12日向他出具了《试用不合格通知书》,他来咨询今后找工中碰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专家观点】 明年1月1日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杨先生这样的困惑就可以消除——首先,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其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杨先生碰到这种情况,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己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己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待遇诱人但单位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案例】吴先生在某家企业工作几年了,但公司从未与他签订过劳动合同。在劳动部门的咨询台上,他怯怯地问:“明年1月1日后,对我们签合同有什么保障?”“公司的待遇还不错,但我们还是担心。”
【专家观点】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规定赋予了劳动者更大的主动权,劳动者可以通过维权获得经济利益。
李先生明年辞职是否更划算?
【案例】 出人意料,对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刚刚与单位签了1年期劳动合同的李先生有点不满:“这对我们劳动者相当不利。现在单位逼着我们签了1年的劳动合同,可是我不准备干满1年的。”他特地向劳动部门咨询:“听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不允许单位向个人要违约金,那在合同未满的前提下,我明年主动辞职是否更划算?”
【专家观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有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不需承担任何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建议李先生,在签合同前可以和用人单位约定用工期限,但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就要履行,遵守法律。《劳动合同法》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保证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他提醒李先生,如果要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使在试用期内,也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未尽到提前通知的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 企业声音
企业发展需要劳动力的保证
在一些企业忙着“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消息不断见诸报端的同时,江门一些企业却发出了“我们也想签合同”的呼声。
“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的事情,没有及时和劳动者签订合同,有些是老板的问题,有些却是劳动者的问题。”我市白石一家公司负责人林先生说:“有一个企业,请了一名财会人员,准备给他签合同买社保,他却坚决不同意,宁愿把买社保的钱发到自己手里。后来过了3个多月,那个员工在上班途中出了交通意外,结果企业为他治疗支付了一大笔钱。那个企业的老板后悔不迭,如果当时签了合同,企业的赔偿肯定不会很大。”
“我们也想签合同。”林先生表示:“企业的发展需要劳动力的保证。现在劳动力流动性太大,签了合同能够保证我们按期完成生产任务。”
员工是否都愿意签合同成为一些企业最大的担心。“很多打工者不愿被束缚,想保留一个自由身,很多人年底赚了钱就想回家,过了年再来,而年底又是很多企业生产最紧张的时候,真的很让人头痛。”
鹤山银河光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唯宏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将使原来一些不稳定的方面变得稳定,比如招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员工的频繁流动。
□ 律师观点
适度恐慌体现了法律的权威
广东法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於采亮为多家企业处理法律事务,他介绍,自己所接触到的企业里确实有一部分对《劳动合同法》有恐慌和害怕的心理,其实这从某些层面体现了法律的权威。
於采亮说,其实在以前也有很多关于员工利益保障方面的法律条文,但是由于过于笼统使一些企业有空子可钻,没有很好地去执行:比如不签劳动合同、旺季工人通宵加班、加班工资不按国家规定支付、计件单价标准自己随意定、企业赏罚规章制度老板自己定……《劳动合同法》更准确地细化了企业的法律责任,以前一些企业可规避的风险将会被摆上台面,员工利益将得到更有利的保障。
於采亮认为,对于企业来说,压力最大的是补偿问题。最客观的就是有的企业生产有淡旺季,一旦在淡季,一半员工都可以放假,但这个时候企业依然要发放工资,这是不小的开支,短期内会对一些实力薄弱的中小企业有影响,但长期来看,这样可以引导企业向高科技、精管理方面发展,因为企业生存空间毕竟不能够靠给予员工最差待遇来换取,欧美、日本等国重视员工利益,人家的企业依然活得“健硕”。 文/本报记者 王亚方 张茂盛 图/本报记者 王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