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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e.jmnews.com.cn   2007-12-23 10:57:26  江门日报  评论
 

  本期动机

  2007年11月21日,怀孕9个月的女子李丽云因呼吸困难,在同居男子肖志军的陪同下赴医院检查。医生检查发现孕妇及胎儿均生命垂危,必须及时实施剖宫产。面对身无分文的产妇,医院决定免费为其实施手术,然而肖志军却拒绝在手术同意单上签字。最终在医护人员3个多小时的奋力抢救后,产妇及体内胎儿均不治身亡。事后肖志军坚持认为责任在院方,而卫生局表示医院已尽责。

  广大读者,您认为产妇李丽云之死到底是谁的过错?

  下期话题

  孩子上学能否“朝九晚五”?

  每天家里谁出门最早?相信答案大多是:学生。每天天蒙蒙亮,孩子们就被家长拽出了被窝,不是胡乱吃上几口早饭,就是拿上早点,背上沉甸甸的书包,急匆匆向学校赶去,一天的学习生活就这样开始了。

  小学生睡眠不足影响健康,也影响学习效率。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曾做过调查,对比1999年和2005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对全国6岁至14岁儿童的抽样调查结果,儿童做家庭作业的时间在增长,而娱乐休闲时间及睡眠时间却日益减少。无论是学习日还是周末,无论城市还是农村,无论小学还是中学,超过一半的学生写作业时间超标,并大大高于1999年的超标比例。同时,2005年,儿童的睡眠时间(学习日)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睡眠标准(9小时)的有45.7%,接近一半,与1999年的比例基本持平。2007年末的今天,相信情况没有多大的改善。

  有关更改学生作息时间的建议不时被提起,最近重新引起热议。有教育专家建议,把小学生的上课时间也改为“朝九晚五”,让孩子们多睡会儿,让孩子能更加健康地成长。这个建议一经提出,得到了各方的关注。孩子上学能否像大人一样也“朝九晚五”?您如何看?

  来稿600字以内,观点鲜明,文字简洁,寄本报陈凤英收(信封上请注明“热点对话”);或登陆江门新闻网(www.jmnews.com.cn)“热点对话”栏目参与网上讨论,网址:http://www.jmnews.com.cn/bw/dialog/

  欢迎读者点题!

  请不要拿贫穷说事

  因患者李丽云的同居男友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同意单上签字,而造成李丽云及其腹中胎儿死亡的悲剧近日在网上及各大媒体炒得沸沸扬扬,引起了不少争议,很多人都觉得肖志军贫穷,值得同情。在此,我想说的是,整个事情的发生明明是因肖志军的愚昧或内心的“小九九”作怪导致李丽云及肚子的孩子的身亡,但为什么一牵涉到“贫穷”这个字眼,大家就失去判断的能力了呢?

  在李丽云性命危在旦夕的时候,肖志军神志清醒地在“拒绝剖腹产手术生孩子,后果自负”的签字单上写下了自己的大名,在此之前,北京朝阳医院医护人员已经苦口婆心地给他解释了这样做的后果,并苦劝他签字同意手术。这时候,医院并没有因其无钱而将病情严重的患者拒之门外,不但准予不交费也要做手术,而且面对危险情况已经破例做好了抢救和手术所需的一切准备,医生们一直在竭力抢救李丽云,同时苦劝肖志军,甚至为此检验了肖志军的精神是否正常并请民警查证肖志军是不是李丽云的丈夫,希望能搬开这块“绊脚石”,让李丽云母子获得一线生机,可以说,他们尽职尽责。无奈,现行的法规明确规定医院进行手术必须经过患者本人或亲属签字同意,否则就是违规操作,但愚蠢而又倔强的肖志军偏偏拒绝在同意手术的通知单上签字,所以毋庸置疑,结果正像肖志军签名的那张手术单上写的“后果自负”。

  悲剧的发生在人们的意料之外,但细想想却也不是没有发生的可能。人们都有同情弱者的心理,但贫穷决不能作为借口而导致“一尸两命”,它更不是不遵守法规条例的理由,也不是逃脱罪责的借口,所以请不要拿“贫穷”说事,在法律法规面前,众生平等。 (晓丹)

  为生命让路

  世界上最珍贵的莫过于生命,当生命处在生死边缘,一切的法律和规章制度,都要为生命让路。

  当规定僵化成教条,只看到对自己有利的一方面,而忽略了生命的渴求,那么,坚持并实施这种教条的机构和人员,放弃了最有力的抢救手段,无异于将生命交给了死神,亵渎了生命的本义和救死扶伤的道义。1999年5月1日施行的《执业医师法》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而且,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已经为医院和医生的急救处置行为规定了责任豁免权,从法律层面为急救行为排除了后顾之忧。这个条例第33条第(一)项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更何况,法规明确规定,“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医疗机构和医生并没有不采取相应医疗措施的权利,履行了相应程序后,也应当积极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

  当时,医院得不到患者家属的签字,请示上级机构不允许手术,还害怕没完没了的医患纠纷,这样,就有理由让患者死去?!不,不该这样!当面对患者的生死危机,无论任何规定、什么理由和顾虑都得为生命让道。 (管春晖)

  肖志军

  应该承担责任

  手术签字好像是国际惯例,手术前由患者家属签“手术同意书”,目的就是让患者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医院必须将患者的病情向患者或患者家属说明,任何手术都存在风险,只是大小不同。就是病人签字,也不等于免除医方责任。如果手术出现差错或出现医疗事故,医方也同样承担责任,签字不会影响手术的质量。既然这样,作为患者应该主动接受签字这一事实,积极配合医方保护患者的生命,承担起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从这个不幸的事件来看,孕妇的死亡,其同居男友肖志军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不论从道义还是法律上来说,其做法都应该受到谴责。

  造成如今“医患紧张”的现状,原因在于在某些人的意识里,人的生命并没有放在最高贵的位置,风险、利益、担心、麻烦甚至那些确实需要完善或改革的制度,倒是高高在上。如果解决不了这个“意识”问题,也许类似事件还有可能再次发生。尊重生命,是医生的第一道德。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医生见死不救,都是有悖医学人文精神的。其实如果院方能够多为患者着想,应该多跟患者进行沟通,多提供治疗方案,介绍不同方案应用器械的差异、具体的手术过程及相应的治疗费用等,因为这才是患者最需要的。(吴献坤)

  尊重病人获得治疗的绝对权

  李丽云之死,引起全国的大讨论,原因很简单,因为每个人都关心自己的健康、权益,每个人都有可能是李丽云,但是每个人都不想遭受与李丽云同样的境遇,进而成为一个悲剧。

  当一个病人需要手术,而他本人又无法表达意见的时候,医生和家属的意见到底哪个更重要?

  在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这种现行法律法规下,包括没有家属签字进行手术的行为,医务人员都会变成“违法救人”,出了问题将承担一切责任。据说为了规避医疗纠纷,医院现在要患者家属签署的同意书五花八门:手术同意书、输血同意书、检查同意书、200元以上治疗项目同意书、自费药使用同意书、甚至有“手术中停电意外免责同意书”,因此,医生存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理,不敢去冒风险实施医疗行为。

  但是,在关系生死的问题上,不给掌握专业知识的医生以充分的决定权,却将选择权交给完全是“门外汉”的家属,对患者来说也许更加危险和不公平,尤其是病人的家属不能完全代表病人利益的时候,因此,笔者认为,李丽云死于医患关系的紧张对立、互不信任。

  通过北京孕妇李丽云死亡事件,大家对医患关系有了一个更全面的认识,医生和病人的权益责任,不能够完全割裂来看,他们本身是互为一体,互相影响的,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制度是用来救命的,而不是用来让人们眼睁睁地看着两条生命走向死亡。

  对于李丽云的病人权利一直没有得到保障,笔者感到由衷地遗憾。作为一个公民,我大声疾呼,不管从哪个点出发,制度都要达到这样一个目的——尊重绝对的生命权,尊重病人获得治疗的绝对权。 (风驰)

  悲剧,源于社会问题

  有人说肖志军犯了过失杀人罪,那太无聊了。其实,在中国偏远的乡村,每天不知道有多少农民上演着同样一幕,他们把生病的亲人送到医院,因为没钱,不得不又默默把病人拉回家。这一幕直到今天仍不时在上演。肖志军以自己的愚昧、偏执和苦难表现了他那个群体。这不是哪一个人的过错,这是贫困带来的悲剧。肖志军成了悲剧的丑角,在社会的大舞台上被千夫所指,当舞台周围的观众纷纷指责这个角色时,他们似乎也正在扮演着这个社会的另一种角色,所谓的精英群体。

  悲哀,除了贫穷,更源于他心中有一个解不开的结——城市和乡村之间的隔膜。来到城市靠洗碗谋生,在繁华的北京和他怀孕的妻子相依为命,生活该是多么的艰难!他肯定经历了无数的不幸和磨难,早已习惯了别人的讥笑和白眼,在失去家人关爱的同时,也失去了对他人的信任,所以才会把病友的真诚援助误为玩笑。对肖志军来说,这是一个冷漠、恐惧、处处充满不确定的世界,他提醒自己不要轻易上当。当医生要求他签字的时候,他不相信;当检察日报记者告诉他只要签字就给他一万块钱时,他不相信。眼前的一切让他眼花缭乱不知所措,最终错过命运的机会,他只有仰天号啕。

  事情已经过去了,当事人包括肖志军、医院以及肖求助过的各个机构,谁也不会得到惩罚,谁也不必承担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都符合法律,都依照政策。追究肖志军的法律责任很无聊,追究医院的法律责任也未必公平。这幕悲剧的意义不在于正义或者邪恶如何得到了伸张,而在于我们应该深思,这个社会太缺少爱——医生和病人之间,穷人和富人之间,城市和乡村之间。 (谭惠爱)

  要为医生撑起一把保护伞

  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这是对病人就医权的一种保护。如果没经过家属签字,医生出于善良而对其进行手术,手术成功了还可以,要是患者不幸死了,那就酿成了人命案。法律是无情的,医生违法了,哪怕是出于善良救人,也是犯罪的,从这一点来看,医院并没有错,不签字不手术,源于医院和医生的顾忌,因此在冰冷的制度和人的生命之间,医院选择了前者。也可以说是现实的医疗管理体制,羁绊了医院和医生履行救死扶伤的天职。

  因此我们要跳出繁琐的制度条文,对现行的医疗制度重新进行审视,将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在不危及患者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在可手术可不手术的情况下,医院当然要遵从家属的意见,但是,紧急情况当前,不管家属同不同意,医院都应该发挥救死扶伤的职能,以挽救生命为最高准则,而不是以家属签字制度实施与否来决定是否救治。即便是出现了医疗事故,也要对医院和医生针对不同情况进行特殊对待,要在制度上为医生撑起一把保护伞,给医生吃下定心丸,这样就能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重演。  (王灿海)

  别拿“签字”规定当借口

  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条文中,确有“手术须经患者及家属签字”的规定,但我以为,这一规定的立法本意,不过是为了保护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而已,所以,“家属不签字就不给做手术”的做法,显然是曲解了这一法律规定,从而使得法律上对患者有利的条款变成了对患者有害的条款。

  患者也好,家属也罢,他们的认知能力、判断能力以及相关的医学知识终归是有限的。在加上经济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因此在患者面临生命危险需要手术治疗的时候,他们很有可能作出贻误治疗的错误决定。家属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这是一种可悲又可怕的无知行为,但是,作为一个以“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为宗旨的医疗单位,仅仅为了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或经济损失,就拿“签字”规定当借口,眼睁睁地看着两条人命在自己眼前逝去,这恐怕要比家属的无知要更加可悲,也更加可怕。

  医院尊重患者家属的知情权没有错,可法律规定是死的,而人是活的,不能把自己沦为一台死板的执法机器。当这种知情权与患者的生命权发生冲突的时候,无论后果怎样,医院都应该采取“两权相较取其重,两害相较取其轻”的处理原则。终归,以人为本是法律所倡导的精神,与生命权相比,其它任何权利都不是最重要的。 (程绍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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