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强奸案件中,作为被害人是很难得到赔偿的,在此案中我们看到,被害人刘某最终得到了4万余元的赔偿。那么刘某的诉讼代理人是如何帮她取得赔偿的呢?近日,记者采访了刘某的诉讼代理人——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黄日森。
黄律师首先向记者介绍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黄律师说:强奸、侮辱、强制猥亵妇女等刑事犯罪,被害人都在精神上遭受较严重的创伤,但我国现行法律使被害人难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此我国刑法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只包括物质损失,而排除了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刑事立法的主旨在于以判处刑罚的方式来对被害人抚慰,而不以金钱来进行补偿。
黄律师认为,如果从公平、正义的角度简单去理解,不构成犯罪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损害的,被害人有权按民事侵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构成犯罪的行为造成被害人伤害的,被害人反而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似乎违背公平的原则,特别是在强奸案件中,被害人往往并没有什么物质上的损失,而因犯罪行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已成绝望。这样一位在强奸案件中的被害人,除了看到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而自身却不能得到任何的赔偿。黄律师说,虽然理论界对此争论不休,但司法实践基本上是依照我国立法主旨来处理此类案件。
黄律师告诉记者,他曾代理过一宗强奸案被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这宗案件中他曾尝试适用民事侵权法律为被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费,但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均被法院驳回。看上去通过法律途径追索精神损害赔偿费似乎已走入死胡同。
黄律师告诉记者,当他接到这宗强奸案中被害人刘某的委托时,看着刘某精神呆滞,屈愤难平,泪成行,他十分难过,他希望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经过观察和分析,黄律师发现,被害人遭受强暴后,都存在抑郁的情绪,伴有失眠、头晕、恶梦、怕见人甚至怕听到“强奸”二字,不敢回想往事,与人交际能力明显下降,这是心理存在障碍的明显表现,为此,他咨询了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的专家,得知这种情况属于心理疾病,可以通过心理治疗来抚平创伤。于是,黄律师想到了从精神损害到心理治疗费用的转变,将精神损害转变为物质损害。于是他就带着被害人到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诊疗,由医生开出疾病证明,并对心理治疗的时间和费用予以确定,并据此计算出心理治疗费用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终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认可了被害人的心理治疗费用,使精神损害转变为物质损害成为一次司法实践。
黄律师希望,这宗案件的成功经验能为其他受害人有一个获得赔偿的新途径。 (本报记者 李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