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上午,市长王南健主持召开市政府十三届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进一步向市辖区下放行政管理权限的报告》,决定向市辖区下放15项行政管理事项;研究调整市区生活污水处理费,以及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和社区卫生专项经费安排问题。会议还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江门市出租屋管理办法》、《江门市江新联围大堤管理办法》。
下放行政管理事项15项
会议决定由市级向各市辖区下放行政管理事项15项。据悉,此次是市政府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实现行政管理体制重心下移,减少管理环节,第4次向市辖区下放行政管理权限,至此,市政府向市辖区下放行政管理事项共达160项。之前,市政府已先后3次将145项行政管理事项向市辖区下放,对促进市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会议强调,做好扩大县级市(区)管理权限相关工作,是充分调动市(区)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重要举措。会议要求各市辖区对下放行政管理事项要落实监管责任,实行责权利统一,创新行政审批方式,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提高市区生活污水处理费
会议原则同意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市区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新会区在2008年4月1日前调整)。调整后,蓬江、江海两区每立方米污水处理费综合平均价将提高约0.1元。按照有关减免政策,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且直接排放,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污水处理费;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生活用水),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城市公共消防用水,以及持有效的《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证》的居民户等,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减免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污水处理费。会议强调,调整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有利于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有利于全社会节能降耗,有利于筹集污水处理建设资金,加快我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进度,解决污水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问题,也是解决污水处理企业的发展建设资金,实现污水处理企业良性发展的需要。
补助扶持村镇和社区卫生机构
会议研究了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和社区卫生专项经费安排问题。会议决定,从2007年起,市本级财政将对农村卫生站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给予补助扶持;从2008年起,将在全市范围选择不少于20%的乡镇卫生院进行试点改革,对列入改革试点的乡镇卫生院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江门市出租屋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凡在我市范围内的出租屋都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必须符合具有合法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有效产权证明,具备基本生活设施和符合房屋安全、消防、卫生标准及居住面积必须达到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的基本条件。《办法》对出租人及承租人的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冯雄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