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9月15日本报A04版曾对蓬江区法院公开审理一宗酒店状告消费者案件作出报道。酒店认为被告甄先生欠酒店婚宴费余款1.8万元尚未结清,而甄先生则称,当天结婚的并不是自己,自己只是替朋友埋单。近日,蓬江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酒店诉讼请求。
经蓬江区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月8日,酒店开具消费账单,账单上标示“消费项目大菜单,数量17,单价1059元,金额1.8万元,消费1.8万元,总金额1.8万元”的字样。并有“现金收讫3000元,应收挂账1.5万元”的字样。消费账单上还有被告甄先生的签名。同日,酒店还开具有持卡人姓名,结算金额为1.5万元的挂账单,该挂账单上在持卡人签名栏留有被告的签名。上述消费账单及挂账单上标注的挂账的款项1.5万元,原告已经收到。
法院认为,酒店开具的消费账单及挂账单上均有被告甄先生的签名,甄先生和酒店之间有法律的利害关系。原告方所从事的是饮食、住宿等酒店类的服务行业,被告甄先生在酒店的消费账单及挂账上的签名,可证实原、被告间双方存在的饮食服务关系,至于甄先生在酒店消费的目的和用途并不影响原、被告服务合同的成立,因此,甄先生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是适格的。甄先生认为自己主体不适格,法院应驳回酒店起诉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酒店提供的国际中餐宴会通知单属于酒店单方面制作,且其上也有标示甄先生的相关资料,但在该通知单上签名的均是该酒店各部门的人员,该通知的实质属于酒店内部派工、分工的通知。由于该通知单上没有甄先生的签名及确认,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原告提供的中餐入厨大菜单及收据均为复印件,上面也没有甄先生的签名或确认,法院同样不予采信。酒店提供的消费账单及挂账单只能证明由甄先生签名的该项消费中金额为1.8万元,已经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的款项为3000元,属于被告确认挂账记付的金额为1.5万元,且该1.5万元的款项酒店已经收到。酒店的上述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甄先生尚欠酒店婚宴酒席款1.8万元的主张,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尚欠其酒席款1.8万元,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酒席款1.8万元及利息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同时法院指出,原告作为在江门地区有相当知名度的酒店,不仅应提供可口的饮食,还应进一步完善自身的制度及程序,以更为严肃的管理,为顾客提供给更为优质的服务。
近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蓬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酒店的诉讼请求。 (穆非 实习生 孔冰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