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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动机
1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征求意见稿还具体规定了年休假天数,并说明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你认为这一制度的实施将给工薪阶层带来什么?
盼望落到实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终于通过了,还明确指出,所有的用人单位都要实行带薪休假制度,不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都有享受带薪休假的权利。这无疑是个好消息,然而,同时让我们担心的是,带薪休假制度能否真正落实。
带薪休假是对劳动者的休闲权利的尊重,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标志。笔者认为,要使带薪休假真正落到实处,国家应对带薪休假制度加以细化,除了对职工带薪休假的资格条件、时间长短、薪金标准等明确规定外,还应出台鼓励职工带薪休假的措施,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有带薪休假的内容等。按照国际惯例,带薪休假应该和月薪、奖金、年终分红等现金报酬以文本形式一起写进劳动合同。
“带薪休假”制度落实的关键,是必须有专门的政府部门进行监管。从目前我国的行政分工来看,基本应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人事部门负责监管,并强制用人单位按这个制度执行,不执行的要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当然作为职工代表的工会也有可以监督用人单位。此外,还要加大宣传力度,使人们认识到带薪休假是劳动者一项重要的权利,要学会主动捍卫这一权利。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休假观念,其实与出台《关于带薪休假的具体办法》同等重要。
总之,如何保证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的最终实施,相关部门还有很多工作要做。笔者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尽快制定与“带薪休假”实施配套的具体规定,使这一休假在具有法律保证的同时,还有实际操作的保障,以推进“带薪休假”制度的普遍实行,让每个可以享受这一权利的人安心休假、愉快休假。 (叶明珠)
带薪休假好处多
笔者了解到,《劳动法》早已明文规定我国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假,可国人的休假在很多情况下被打了折扣,如转化成补贴或加薪,甚至是全盘“牺牲”。因此,这项制度迟迟未见落实。随着十几个黄金周的推行,市民越来越意识到7天长假的局限性,因此弹性带薪制度的呼声高了起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应运而生。
弹性带薪假期的好处很多。利用这个带薪假期,劳动者可以自由安排个人生活,灵活制定度假、休闲计划,并分批出游。这样不仅有利于旅游景点的商家合理安排,充分提高现有硬件配置的使用效率,而且还可以让更多的消费者得到更多的休闲和实惠。同时,弹性带薪休假避免了集中休假的弊端,减少了国家在每个“黄金周”的社会管理上提高的成本,避免了人群极度密集所带来的副作用,比如减少传染病交叉感染的机率,减少人口拥挤可能带来的交通事故,减少过量游客给景点带来的环境破坏等,还降低了市场风险。
笔者认为,休假绝不只意味着出外旅游,而代表着劳动者可以更好地进行调整自我,做一些平时想做而没时间做的事情。如果弹性的带薪休假制度能够得以广泛实现,就应该突破旅游概念,注入更多实在的内容,如搞学术研究或教学的工作人员,应该把学术交流和假期结合起来,休“学术假”;外企员工和媒体工作者需要积累知识而平时又无暇充电,可以将假期和学习结合起来,休“充电假”;年长者或身体欠佳者,可以把假期和疗养锻炼结合起来,休“健康假”等 。 (汤汝雄)
值得期待
早在10多年前,《劳动法》就已明确了职工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然而,实事求是地说,这项制度只在政府机关和个别企事业单位里得到了小范围的落实,而对于绝大多数劳动者特别是生产企业的职工来说,带薪休假制度不过是一张诱人的“画饼”,好看但不能充饥。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我认为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以当时的劳动关系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实还不具备保证带薪休假制度全面落实的条件;二是相关配套的劳动法规不够完善,让企事业单位有空子可钻。相比10多年前,今天的社会有了很大的进步,以人为本的理念已被唤起,尤其是相关配套的各项法规,更是得到了很好的完善。《职工带薪休假草案》要求,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以享受带薪休假。这一规定若在过去,一些单位就会利用短期劳动合同加以规避,变相剥夺职工带薪休假的权利,但是,即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就彻底堵死了“短期劳动合同”及“一年两签”等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职工带薪休假的落实。
职工带薪休假既是一项休息权,也是一种福利。有了更好的休息,职工才能有更大的活力,才能更加热爱自己的工作,然而,并不是所有单位的领导们都能充分认识到这一点,都能把带薪休假真正看成是一项激励制度。尽管如此,在当前以人为本的大环境下,面对硬性的法律规定,相信多数单位还是能够照章办事的。 (程绍德)
莫成空谈
带薪年休假是广大劳动者关注的一个话题。早在1991年,国家印发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就
明确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最多不得超过两周。”1995年起施行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但是,上述这些政策、法规由于缺少具体执行办法,并没有得到贯彻落实。有专家表示,由于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强,加之缺乏刚性约束,使得带薪年休假被公众批评为“一项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权利”。
日前,在《劳动法》颁布10多年之后,国务院终于出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这一千呼万唤始出来的规定,是广大劳动者望眼欲穿、盼望已久的。如果把“职工带薪休假制度”落实好了,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和选择自己的休假时间,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来选择是旅游还是在家休养,这才是以人为本的体现,但是《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一旦实施,它的约束力究竟有多大呢?能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呢?笔者认为,党政机关、国家公务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享受这一规定应该不成问题,但是,那些在民营企业、个体企业或外资企业等不同所有制企业中工作的职工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呢?这也是许多劳动者所担心的问题。如果没有一定的强制措施,恐怕劳动者带薪休假只能沦为一纸空谈。
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有经济学家预测,生产力和经济的迅猛发展,必将导致自由时间和闲暇的大幅度增长。这趋势表述的应该不差,但似乎目前并没有表现得很明显。学者郑也夫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今天和以后的社会发展是遵循着商人主导的另一思路的,即增加工资——增加消费——增加(或不减少、小幅度减少)工时。这样,在工作时间、物质消费、休闲时间三者的配置上,物质消费膨胀,从而支撑了工作时间,抑制了休闲时间的增长。就是说,消费主义的胜利意味着并决定了拒绝缩短工时。劳动者要想爽快地花钱,就得拼命地挣钱,但挣钱和花钱恰恰都需要大量的时间支出,这就叫“多干,多消费,少休闲”。
所有这些都告诉我们,要想带薪休假成为绝大多数人的现实,对于目前处于经济高速增长的中国,有相当的难度。因为这首先是要调整消费主义的政策取向,并逐步实行“休养生息”的改革措施,让人们在不失业的情况下,多一些空闲时光。(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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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拒签字致孕妇死亡,谁之过?
2007年11月21日,怀孕9个月的女子李丽云因呼吸困难,在同居男子肖志军的陪同下赴医院检查。医生检查发现孕妇及胎儿均生命垂危,必须及时实施剖宫产。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为其实施手术,然而肖志军却拒绝在手术同意单上签字。最终在医护人员3个多小时的奋力抢救后,孕妇及体内胎儿均不治身亡。事后肖志军坚持认为责任在院方,而卫生局表示医院已尽责。
广大读者,您认为孕妇李丽云之死到底是谁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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