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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同日由国家主席令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随着施行日期的临近,目前《劳动合同法》成为企业界、法律界、劳动者关注的焦点。那么,《劳动合同法》为什么会引起这么多的关注?它的亮点是什么?它对用工者和劳动者有哪些具体要求?近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详细介绍了《劳动合同法》的亮点。
1 用工满一月不超过一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
【关键词】: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转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建立了一种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与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同步增长的联动机制。既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又提高了劳动者维权的积极性。
2 用工满一年不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增加了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一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是对初次实行合同制和国企改制的用人单位实行“双十规定”;三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必须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按不签劳动合同处理)
新规定增加了一种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便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新规定还增加了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3 试用期工资有了最低保护线
【关键词】: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4、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解析:新规定对试用期与合同期的关系重新作了规范;增加了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工资标准的最低保护线;规定对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增加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的程序。
新规定第2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还隐含了这样的信息,即最低工资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等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没有试用期的情况除外)。因为如果把最低工资作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按80%折算后试用期的工资就会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 高收入者经济补偿有封顶
【关键词】:经济补偿 计发办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解析:新规定对普通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年限不封顶,而对高收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年限以十二年封顶,而且工资计发基数也以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封顶,降低了用人单位的成本。
新规定对不满六个月的工作年限只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比原规定更加细化、合理。
5 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关键词】:提前三十天 “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析:新规定增加了“代通知金”制度,即用人单位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形式代替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代通知金”制度可以使劳动者有较多的时间寻找新的工作。
6 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应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关键词】:适用范围 扩大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解析:《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一是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二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应订立劳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除外)。三是明确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法。 (本报记者 王亚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