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开平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黄某、周某以开设赌场罪向开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是该检察院自“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新增开设赌场罪后提起公诉的首例开设赌场案。
经审查,2007年8月20—25日,犯罪嫌疑人黄某、周某在黄×富(另案处理)开设于开平市塘口镇潭溪圩市场侧小卖部门口的赌场内负责“抽水”和发牌,其中犯罪嫌疑人黄某负责按庄家赢得金额的5%进行“抽水”,犯罪嫌疑人周某负责洗牌发牌,至查获时共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多元。同月25日晚上8时许,犯罪嫌疑人黄某、周某正在赌场设赌“抽水”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并缴获赌资人民币10930元、港币42470元。
据悉,《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罪”从原来的赌博罪中分立出来,将开设赌场吸引他人赌博,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的行为单独定罪。“两高”这次单独设立开设赌场罪并将最高刑罚从原来赌博罪的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更有利于打击日趋严重的以地下赌场面目出现的赌博犯罪行为。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两高”联合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开设赌场的以开设赌场罪定罪,而犯罪嫌疑人黄某、周某是黄×富开设赌场的共犯,该院当即以新罪名对两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本报记者 刘志聪 通讯员 陈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