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上掉下杂物引发邻里口水战,多个部门介入都不能解决问题。楼下阿伯认为声誉受损遂告上法院讨要公道,蓬江区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楼上坠物引发口角
原告黄老伯是一位年过八旬的退休老干部,居住在本市树×里的一套平房里,内有天井。紧贴着黄老伯住房的是一栋高5层的楼房,该栋楼房的阳台与黄老伯家的天井垂直距离仅有0.8米,被告赵某则住在该楼的第3层。
2007年2月13日,楼上突然有不少杂物掉进黄老伯家的天井里,据黄老伯现场拍的照片显示,掷下的有茶壶、铁罐、铁块、手套等杂物。黄老伯当即气不打一处来,因为之前楼上就不时有东西掉到他庭院里,这次他是忍无可忍了。于是黄老伯马上反映到居委会,工作人员遂上门进行调查。期间黄老伯怀疑那些东西是赵某扔下来的,赵某当面矢口否认,两人发生了口角。后来工作人员终于弄清楚是住在5楼住户的小孩不懂事,不小心将杂物扔到黄老伯家里。当时在居委会主持调解下,该住户向黄老伯道歉,黄老伯也表示接受道歉,事情暂时得以解决。
老伯不堪受辱愤然起诉
上述事件之后一段时间,黄老伯与赵某的矛盾却激化了。黄老伯认为被告赵某在小区内多次公开辱骂他,赵某的妻子还到处造谣,声称黄老伯偷看她穿着文胸在阳台浇花,夫妻俩多次骂黄老伯为“咸湿佬”、“恶霸”等,对此,黄老伯非常愤怒,他认为自己做人正派,现被人用如此卑劣、下流的言语来侮辱,这是对其个人人格的极大诋毁,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他的名誉权。同时,黄老伯还认为,由于赵某的侵权行为,导致其心脏病复发,两度需要住院进行治疗,因此,起诉要求判令赵某书面道歉,澄清造谣诽谤,并赔偿声誉与精神损失2000元。赵某在法庭上则辩称,他没有做过造谣诽谤的事情,如果原告认为有,应当提供证据或证人;高空坠物也并非他所为,如果原告要起诉,应该起诉整栋楼的住户。
多方介入调解均无结果
在本案起诉之前,居委会、派出所、司法所和市工会曾组织双方进行多次调解,但最终都以失败告终。黄老伯起诉之后,法院考虑到他年龄较高,且有心脏病,同时也考虑到本案实际上只是邻里间的纠纷,因此也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多次上门了解情况,组织双方调解,但由于黄老伯坚持认为自己所诉称的都是理据十足的事实,因此不同意让步,也不同意调解,最终也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承办法官在认为调解无望的情况,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向多名证人作了笔录。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及时作出了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书面道歉
蓬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是社会上一般人对公民的品德、情操、才干、素质、声望、信誉和形象等方面的评价,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权。2007年2月13日,原、被告因坠物事件发生争执,双方本应互让、互谅,采取理智方式解决纷争,维护和睦的邻里关系,但被告在小区内多次公开对原告进行辱骂,并使用“咸湿佬”等损害原告品德、声望的词语,在邻里间造成较坏的影响,直接降低了原告在邻里间的社会评价,应认定被告侵犯了黄老伯的名誉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书面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但是,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问题,法院认为界定名誉权是否受侵害以及损害结果的轻重,应以社会的客观评价为标准,而不是以受害人自身的感受为判断标准。本案中,审查被告侵权行为的形式、手段,以及造成影响的范围,被告仅以口头形式,在小区范围内辱骂原告,造成影响的范围也仅限在邻里之间,其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损害结果,原告的权益也未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对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虽然原告提供了其因患心脏病而住院的记录,但该证据并未能证明原告患病住院与被告的侵权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原告患病住院治疗的事实,不能认定为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据此,蓬江区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要求书面道歉的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后,赵某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天就到庭要求递交书面道歉书。黄老伯在收到判决书后的第七天也致电承办法官,对法院的判决表示满意,他认为法院已经为他讨回了说法,并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双方的矛盾终于得以妥善解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梁绮桦 黄海声 洪荣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