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
当前,和谐社会一词越来越多地被提及,在社会大环境下,人们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解和认识也有了新的进步,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和意识已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但是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不少人甚至一些党员干部对和谐社会的理解还存在着一些误区:认为和谐社会是靠“捂”和“严管”创造出来的,认为和谐社会是“一团和气”的、无差别的、一劳永逸的社会,认为和谐社会只要重视结果的和谐而忽视程序的和谐等等。这些误区会成为发展的“绊脚石”或“陷阱”,若不深刻认识并走出这些误区,将大大影响我们迈向和谐的步伐。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是一个长期、艰巨的历史进程。社会的和谐是在逐步消除各种不和谐因素的过程中达到的,但制度的完善和健全才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最终状态。只有在全体人民中创造一个权利、机会、规则、分配等公正的环境与条件,使人的主观意志服从于制度规则和价值体系,才能实现总体社会下的相对和谐社会新局面。
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误区
和谐社会不是靠“捂”和“严管”创造出来的。一些职能部门,在开展构建和谐单位活动中,推出了很多有力度的工作措施,但实际上就是采取了严格的考核目标责任制,大大强化了管理和控制。还有一些社区,为构建和谐社区不惜将工商户赶走,将流动人口轰走,这样,小区的治安好转了,卫生变好了,考核指标上去了,似乎是“和谐”了,但人流物流明显减少了,商业萧条了,群众生活不方便了。我们既要社会安定有序、管控有方,又要适时地加快发展,推进改革,建设一个充满活力、生气勃勃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不是“一团和气”的社会。一提起和谐,尤其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们往往会把和谐社会想象成没有斗争、没有分歧的美好状态,其实这只是一个良好的愿望,是不切实际和违反规律的,因为和谐本身就包含着斗争的因素,通过斗争解决矛盾、消除分歧从而达到和谐。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目的,恰恰是要求我们必须正视矛盾,同时用和谐的途径化解矛盾,最终达到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和谐社会不是无差别的社会,不是追求绝对的平均主义。我们之所以要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希望建立起顺畅的社会流动机制、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安全的社会保障机制、有效的矛盾疏导机制,在承认差异的前提下,积极有效地整合差别、解决矛盾和化解冲突,追求一种平等、公平,而不是绝对的平均主义。然而,当前社会中出现的权益失衡,往往是由于机会及规则公平的现实可能性被居于垄断地位的特权者剥夺,在失去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的前提下得到不公平的结果。
和谐社会不是只重视结果的和谐,忽视程序的和谐。在我国社会运行体系中,“重实体、轻程序”,即只重视结果,而忽视获得这种结果的合法性的现象是非常普遍地存在的。在法制和民主化程度日渐加强的今天,任何忽视程序重要性、不注重程序和谐的做法,必然会以效率的更大损失为代价,造成结果的不和谐。目前,在一些政法部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程序虚无主义”的现象,只重视案件的处理结果,却忽视了案件的处理程序,违法调查、违法取证。程序是法的内在生命,只有程序公正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实现法律的公正价值,只有注重程序的和谐才能实现结果的和谐。
对于这些误区,我们必须提高警惕,要从法治的高度,完善制度,堵塞漏洞,防止这些误区影响我们发展的步伐。只有在全体人民中创造一个法治的环境与条件,使人的主观意志服从于制度规则和价值体系,才能实现总体社会下的相对和谐社会新局面。我们觉得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强法制建设,以纠正上述关于和谐社会建设及认识上的“误区”。
必须着力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以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先进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为基础,而这些基础的建立与巩固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法治是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只有建立了以法律作为主要形式进行统治的社会秩序,才能较好地处理社会各种关系、调整社会各种利益、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
法治可以规范人的行为,实现社会和谐。在一个社会中,只有当人们的行为都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时,这个社会才能和谐。我国要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法治建设,必须树立法律权威,人人都要依从法律、受到法律束缚,用法律来调整各种行为和关系。
以公平正义作为社会和谐的基石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追求社会公平的社会,也是能够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的社会。应当承认,目前在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仍存在着诸如行业差距、城乡差距、区域差距不断拉大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和谐,因此,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大力促进社会公平,已经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迫切的重要任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应着力构筑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公平保障体系,使公平正义具体体现在人们从事各项活动的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之中。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体在交往、发展和享有等方面权利和机会的平等,这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群众主人翁精神不断发挥和创造活力不断迸发的真正源泉,它体现着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体现着社会主义的真正优越性。
要防止行政权力独大
法治首先是指和专断权力的影响相反的正规法律的绝对的无上的或超越一切的权力,它防止政府方面的专断权、特权甚至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现实生活中,“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现象背离法治精神,影响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甚至造成恶法伤民。最近,重庆市率先建立政府“立法回避制度”,规定与某一立法项目有直接明显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法规的起草、审查和评审。这样,可以借助各方优势力量来解决“部门利益法制化”痼疾,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实体正义,使公正裁决的可能性达到最大化,有效地遏止了部门利益扩张。构建和谐法治社会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政府行政立法体制,需要植入最广泛的民意,需要借助"外脑"将恣意、私欲等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因素予以排除,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力平衡。
由注重“正确地做事”转向注重“做正确的事”,更注重程序的合法性
在传统的政府体制下,很多行政部门都是按照既定的原则“正确地做事”,但在和谐社会治理观指导下,未来将被更多地要求在“做正确的事”上下工夫,因此,创新性、创造性与系统性要求将成为和谐社会治理者——各级党政领导面临的新挑战。既要善于注意矛盾冲突的多样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解决具体问题和矛盾,又要善于发现和处理带有普遍性的矛盾问题,并通过制度创新,以法律为准绳来消除系统性的治理误差。
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各种法律制度
和谐社会建设是一个动态、发展的历史进程,是一个结构庞大、内容繁多的宏大系统工程,涉及国家政治活动和公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完善、协调、统一的法律制度与之相适应。建设和谐的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最基础的工作就是要坚持科学和民主立法,不断完善、理清有关公权与私权、国家与社会的法律界限,不断完善有关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各种法律及其体系,不仅能够保证公权、私权界限分明,实现社会管理秩序的持续井然,使大多数人的权利和自由得到很好的维护,同时,有助于保护好弱势群体的权利和自由,使社会长期处于一种相对和谐的状态。只有不断地完善各种法律制度,建立以法律为准绳,以有效的制约机制为半径的静、动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才能有效地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
社会和谐是人心所向,是中华民族振兴的保证,是中国共产党孜孜追求的奋斗目标。党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号召,得到全党全国人民的热烈拥护和积极响应,各级党政组织也为此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我们应该从加快发展入手,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从健全完善制度入手,从推进民主政治入手,使和谐社会建设积极稳健的向前推进。 (市委宣传部 林愿才 周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