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1月14日上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对抢劫罪罪犯谢振荣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谢振荣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注射。
据悉,抢劫罪罪犯谢振荣,曾用名谢振庭,男,42岁,广东省恩平市人。
罪犯谢振荣曾于2004年8月份左右,与其前妻白某燕一起到被害人黄某林的住处打麻将。谢振荣因无钱吸食毒品,产生抢劫黄某林的念头。2005年11月19日17时许,谢振荣携带水果刀窜至本省开平市长沙区沿江西路85号303房黄某林的住处,以找人为由,欺骗黄瑞林开门并闯入房内。之后,谢振荣威胁黄瑞林交出财物,黄瑞林反抗并与谢振荣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谢振荣持刀朝黄某林左胸部连刺5刀,致黄倒地。谢振荣用布擦洗了现场,并在房内搜得价值共计人民币1820元的不同牌号手表3块、LG浪潮牌G850型手提电话机1部、斯达康UT218型小灵通电话1部,后逃离现场。当晚黄某林被人发现时已死亡。
经法医鉴定,黄某林系被人致伤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2005年12月9日,公安人员将谢振荣抓获归案,并查获所抢物品。
罪犯谢振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谢振荣入户抢劫,在抢劫的过程中,持刀朝被害人的要害部位连刺5刀,致被害人死亡,手段极其凶狠,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谢振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缴国库。
宣判后,谢振荣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市中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谢振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本报记者 梁绮桦 通讯员 黄朝新)